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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字权力监督反思与体系建构/高 瑞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高 瑞 日期:2025-06-13 17:03:16
努力提升自身业绩,也要尽可能避免自身行为给其他部门带来正外部性效应。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数字技术对行政管理进行了充分赋能,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但是,数据资源对于每个政府部门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资源,在服务于本部门的管理目标、最大限度地利用本部门数据的同时,各个政府部门也会考虑到彼此之间的竞争关系,不愿意与其他部门共享数据,从而导致“信息孤岛”现象的出现。我国在数据的互联互通问题上,一直存在着“纵强横弱”现象,即一个政府部门内部的信息共享和交换相对容易,而不同部门之间横向的互联互通则相对困难。
  (二)数治与法治的内在张力: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冲突
  对于工具理性导向的行政权力,通常需要通过行政法治的手段予以监督和约束,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数字权力也不例外。数字权力是数字技术与行政权力的结合,本质上仍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因而必须被纳入行政法治的约束框架。中央下发的各类文件也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比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中提出,“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推动政府治理法治化与数字化深度融合”。但是,数治与法治的深度融合只是理想的图景,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久久为功,清除各个方面的障碍。
  数治与法治之间存在内在价值冲突。法治是“价值之治”,其所依赖的是规则和实践理性。这意味着法治不仅是一套治理工具系统,更是一套治理价值系统。无论是英美法系的“法治”理论,还是德国的“法治国”原则,都将个人尊严和权利保障作为价值指归,但是,数字权力运行中所体现的工具价值属性往往会侵蚀法治的价值基础。当数字技术成为政府高效完成行政任务的工具时,政府就会日益强调数字技术在治理实践中的运用,将数字技术全面渗透到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随着天眼系统和人脸识别技术的普及,以及算法和数据分析能力的提升,国家愈发演变为“监控型国家”,国家的社会治理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公民在国家数字权力面前变成了“透明人”,各方面的信息都可能会被政府收集,用于政府的行政执法和决策分析,而政府往往专注于实现各种社会治理目标,却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公民的权益保障。因此,有学者提出,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权力的扩张,可能会侵蚀人权保障的根基,存在公民的人身自由、隐私权、平等权等普遍性权利被侵害的潜在风险,甚至导致数字政府建设中权利低谷现象的出现。[23]
  当然,数治与法治之间的冲突并非不可调和。法治本身并非仅具有价值理性而完全排斥工具理性。法治不仅要求把基本价值注入规则体系,而且强调规则体系的有效性。换言之,推行法治是为了科学制定并有效实施规则。我们否认工具性法治观,并非否定规则之于法律的意义,也不是否定法治的形式要求和规则本身的确定性[24],在强调法治的价值理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法治具有工具性,规则的确定性、有效性也是实现法治基本价值的必要手段。法治具有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双重属性,其工具理性服务于价值理性,面对政府数字权力,法治也是依靠完善、有效的规则体系和科学、严谨的法律程序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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