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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字权力监督反思与体系建构/高 瑞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高 瑞 日期:2025-06-13 17:03:16
者的决策。平台权力的底层逻辑是技术和数据资源的融合,由此延伸出来的互联网平台形成对消费者行为的控制力和支配力。与此同时,政府也加强了数字化建设。数据既是生产要素,也是治理要素。在数字政府建设的背景下,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公权力主体开始利用大数据及数字技术进行公共管理、风险防控、行政执法的实践。政府的数字权力是数据治理技术和行政权力的深度融合。
  数字权力作为一种工具,本身具有中立性,但是,其一旦与权力主体的目标和价值相结合,就会具有强烈的目标和价值导向。网络平台拥有数字权力后,更多地运用数字权力完成逐利的目标。数字权力与国家权力相结合,自然会渗透国家的意志,为实现社会善治的目标服务。当前,政府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等领域,提高了行政效能,高效完成了治理任务。但是,行政机关的目标并非与公共利益完全重合,甚至可能会为了部门利益而减少社会整体福利,因此行政机关的数字权力必然要受到行政法框架的约束。[7]不过,传统的行政法框架在约束数字权力方面表现出落后性,并且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外部监管。在缺乏合法性规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数字权力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负外部性。
  (二)数字权力的正外部性:赋能行政权力
  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世界各国政府普遍开始重视“数字政府治理”这一治理理念和方式[8],我国亦不例外。2022年6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对政府治理中运用数字技术提出了宏观指导意见。在实践中,数字技术也在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在行政决策中,运用大数据技术采集、分析和研判数据,帮助政府建立较为精确的决策机制,大大提高了决策的精确性、科学性和预测性。[9]在行政监管中,数字技术得以全面应用。在市场监管领域,运用数据采集、分析和算法模型对市场主体进行精确画像,提高了风险研判和预测的精准度。在公共监管中,为应对复杂、多样的风险,监控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在行政执法中,“预防式执法”逐渐兴起,执法者基于监控、数据算法和预测等技术,采取“先发制人”的执法措施。[10]此外,数字技术对于行政程序也有流程再造的作用。数字治理技术可以减少人为因素对于行政运行过程的干扰,通过算法保障执法结果的一致性。同时,数字治理技术的运用意味着行政过程的全面留痕,使得权力运行过程更加公开,提高了行政监督的效果。[3]
  数字技术之所以能为政府治理带来巨大的正面效应,主要原因就在于数字治理技术对行政权力进行了充分赋能,使得行政机关能够高效地完成社会治理任务。尤其是进入风险社会后,数字治理技术与政府风险管理目标高度耦合。条块分割下的传统行政权力对整体性、大规模的社会风险力有不逮,但是,随着大数据、算法技术的兴起,其实现潜在社会治理的效用获得了极大提高。政府积极推动数据、技术和行政权力融合,将数字治理方式广泛应用于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效能。
  (三)数字权力运行中潜在的侵权风险
  政府通过处理大量的个人数据,获得巨大的数字权力。这种数字权力理应服务于公共利益,但这只是一种应然状态,在实践中,面对复杂的行政任务时,政府可能会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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