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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字权力监督反思与体系建构/高 瑞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高 瑞 日期:2025-06-13 17:03:16
法律设定的边界,触犯个别公民的权益。具体而言,即政府的数据处理行为并非静态的,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数据也经历了从产生到归档的完整的生命周期历程。在数据科学中,有学者用数据生命周期理论描述数据从“产生”到“解释”、从原始数据转化为终端应用价值的过程,并强调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都需要关注数据隐私和数据伦理问题。[11]虽然不同的学者对于数据处理阶段有着不同的认知,但基本上可以总结为数据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公开四个阶段。在每个阶段,政府的数据处理行为都遵循着不同的处理目的和规范要求,各有侧重。同时,各个阶段的数据处理行为都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可能,继而有进一步侵害公民其他权益之可能性。
  数据生命周期始于数据的收集。从早期推行电子政务到现今的数字政府建设,越来越多元的政府主体在收集公民方方面面的信息。与前信息化时代政府通过纸质文件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不同,随着数字政府建设的推进,政府可以借助各种政务应用软件、生物识别技术等快速、无接触地采集数据[12],这本身就潜藏着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风险。在实践中,个别政府部门在收集个人信息时,采取“应采尽采,应收尽收”的方法,过度收集法定职责之外的个人信息,不仅直接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也增加了后期处理环节的侵权风险。
  在数据的管理阶段,行政机关通常会建立各种数据库、信息库,作为存储信息的平台。在日常运营中,行政机关会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录入、加密处理、管理或者删除等。政府的这些数据管理行为通常发生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中,一般不产生对外效力,因此被认为是过程性行为,不会对公民的权益造成影响。但是,在认识数据管理行为的性质时,绝不能以一种静止、孤立的视角去观察,而应当秉承动态、发展的视角去观察。数据管理行为的下一阶段通常是数据的利用,数据的利用通常以数据的管理为基础,两者具有联动关系[13],尤其是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场景中,信息管理行为和信息利用行为高度嵌合,共同服务于同一治理目标[14]。因此,在数据管理阶段,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虽然不会直接对公民的权益产生影响,但是其风险会延续到信息公开、利用阶段。例如,在数据管理阶段,对于公民信息错误的录入,必然会导致后续做出的关乎公民权利义务的决定是错误的,从而对公民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比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168号指导性案例“志某诉湖南省甲县公安局确认执法信息录入行政行为违法检察监督案”中,湖南省某县公安机关在信息管理环节出现了错误,误把志某的信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属地公安机关基于错误的个人信息,拒绝为志某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导致其就业受到影响。
  政府数据公开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政府数据也是十分重要的数据资源,对社会公众开放,有利于社会公众从中挖掘有价值的信息。无论是联合国的电子政务发展指数(EDGI),还是我国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都将政府数据开放情况作为检验数字政府建设成效的关键指标。但是,政府数据开放中也存在着敏感个人信息被过度披露的隐忧。这些敏感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或非法利用,将会导致公民的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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