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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2期
政府数字权力监督反思与体系建构/高 瑞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高 瑞
日期:2025-06-13 17:03:16
但是,为何监督机制会失灵呢?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数字技术的引入给政府权力运行方式带来了全新的变革,传统行政法治下的监督手段变得难以适用。这就需要在行政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对法律统治的技术进行调适。有学者提出,数字化、智能化对原有的法律体系造成了颠覆性冲击,为了适应数字时代的新发展,法治系统亟须系统性的范式重构。[25]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对于法治变革要理性地看待,要清楚地认识到数字技术冲击下的“变”与“不变”——数字权力本质上是政府权力行使的技术范畴,变化的是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和活动,不变的是行政权力本身。因此,行政法治为控制和约束行政权力搭建的监督体系并未完全失效,所需要做的是在原有的制度框架下,针对数字时代的技术特点做出新的调适。
五、政府数字权力监督体系的建构
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系为实现人民福祉而行使的基于信托的权力。[26]国家的数字权力亦不例外,即政府行使数字权力是为了增进全体人民的福祉。但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政府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双方之间的关系总是会存在“不完全合同”问题。由于“合同漏洞”不可避免,政府作为受委托人可以获得“自由裁量的权力”,影响甚至决定委托人的利益,从而导致后者权益的脆弱性。[27]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合同”问题,杰克•巴尔金主张将信义义务引入个人信息处理,指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信义义务。[28]依据信义义务的要求,政府应当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对于委托人而言,如何监督政府履行信义义务是关键所在。在建构权力控制体系时,需要结合数据的性质、数字权力的运行逻辑,构建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衔接、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并行的控制体系。
(一)确立以权力机关为核心的监督体系
在我国的宪法结构体系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在监督政府的信义义务履行时,首要考虑的就是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
作为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不断地完善立法,明确政府数字信义义务的内容和框架。在我国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中,存在大量设定政府的公法义务和责任的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尚存在覆盖范围不广、规范密度不高等问题。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对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做出了规定,但只有5个条款,规范密度明显不足;同时,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这样的重点领域,只是将个人隐私作为公开的例外,对个人信息只字未提。针对这些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进一步加强立法,制定相应的法律,不断丰富监督政府数字权力的规则体系。从欧盟和美国的立法经验来看,构筑“1+N”的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体系或许更能有的放矢地应对复杂的社会现象。[29]
社会的不断变迁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存在永恒的矛盾。法律一旦落地,就意味着其已经包含有落后于时代发展的因子,尤其是在数据时代,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严谨烦琐的立法程序很难跟上技术的迭代步伐,数字立法的滞后性问题十分突出。中央政府层面的立法在数字治理中留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