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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字权力监督反思与体系建构/高 瑞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高 瑞 日期:2025-06-13 17:03:16
模糊地带,为地方政府进行自我赋权创造了空间。我国制定规则的主体多元,设区的市及以上的地方政府均可制定地方规章,其他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虽无立法权限,但也制定了大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工具理性的价值驱使下,在上位法对于数字治理尚未有明确规定时,地方政府极有可能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自我赋权。这便涉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合法性审查职责。个人信息权包含了宪法上的平等权、人格尊严、通信秘密、安全等法益,故此类地方立法可能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但会间接触发宪法中的责任。若涉及合宪性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有无可推卸的责任。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虽然不具有合宪性审查的权力,但可以在立法事实的收集、甄别和认定上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必要的协助。[30]
  (二)落实内部监督机制
  权力机关监督的落脚点在于对规则制定、政府整体工作情况等宏观方面的监督,而对于数字权力行使的日常监督,还有待于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
  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方面,有学者认为应当从组织法着手,设置相对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专责机关,对公务机关和非公务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进行监管。这种模式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但能否移植到我国引发了学者的思考。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学者在引介外国制度的同时,也在进行反思。在国外,个人信息保护专责机关通常为独立规制机构,兼具独立性和专业性,但我国的行政组织设置遵从“行政一体原则”,缺乏独立规制机构这样的组织生存的土壤。[17]在对非公务机关进行监督时,设立专责机关有利于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尚符合“行政一体原则”,但对公务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建立相对独立的专责机关进行监督,就难免会破坏既有的权力结构。因此,较为合理的路径是确保当前的内部监督机制能够取得实效,避免内部监督机制出现存而不用的现象。首先,各地网信部门应当将对政府数字权力的监督纳入本机关的日常工作,经常性地在政府部门之间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目前,有的地方已开展了这方面的实践。例如,2023年9月,鄂尔多斯市委网信办组建联合检查组,先后深入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能源企业等单位开展网络安全和网络数据安全专项检查。其次,应当增强内部监督的权威性。内部监督机制失灵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网信部门要接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双重领导,在开展内部监督工作中受到一定的制约。针对这一问题,可以由上一级网信部门进行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当地政府的制约。同时,网信部门也可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增强监督的威慑力。例如,网信部门可以将政府数字权力违法违规行使的情况通报给纪委监委,由纪委监委对违反党规党纪的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三)构建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相结合的外部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是数字权力控制体系的重要一环,但是,由于监督机关缺乏独立性,其监督行为受到一定的制约,因此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显得尤为必要。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监督政府数字权力的重要机制,但行政诉讼外部监督机制受到受案范围的制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通常是在政府系统内部完成的,具有过程性、程序性等特征,没有作用于相对人权利的表现。因此,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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