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5年第3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25年第2期

政府数字权力监督反思与体系建构/高 瑞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高 瑞 日期:2025-06-13 17:03:16
指出,依据成熟性原则,行政机关内部对信息的管理、利用等行为被视为过程性、阶段性行为,原则上不可诉。[1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程性、阶段性的行政行为,审判机关也秉持谨慎的态度。但是,原则性套用“过程性行为不可诉”理论,将一切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拒之门外,难免过于机械。对于此类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应当结合具体的场景进行分析。一般认为,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只是最终做出决定的基础行为,行政机关的最终决定才会直接影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认识,若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存在疏漏,导致行政机关做出的最终决定存在错误,必然会进一步导致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实际上,行政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直接限制了相对人权益保护的程序推进,符合功能主义的成熟性原则。[13]
  当前,行政诉讼作为一种主观诉讼,需要由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发起,即使破解了受案范围的难题,也可能由于当事人的受损利益微乎其微,其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而不愿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作为个体的当事人权益受到的影响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当个体利益汇聚在一起时,便会对整个社会福祉造成巨大的影响。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具有客观诉讼属性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正好可以弥补这一缺漏。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政府作为个人信息处理主体,当侵犯到众多个人的信息权益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客观诉讼机制,这与偏向于救济的主观诉讼不同,具有保护法律所确立的法秩序的目的和功能。[31]政府滥用数字权力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不一定会同步发生,启动主观诉讼是以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而客观诉讼只需要考虑政府滥用数字权力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客观法秩序。因此,行政公益诉讼可以介入个人信息收集、管理、利用和公开的各个环节,监督政府切实履行风险控制的职责,发挥“预防性”的功能。[32]
  六、结语
  随着海量信息的汇聚,政府数字权力得到了极大的扩展,行政机关的效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负外部性效应,如何对政府数字权力进行规范和监督成为一项重要的议题。面对数治与法治之间的张力、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冲突,传统的法治监督模式亟须做出变革,以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因此,结合我国当前的权力结构对数字权力监督体系进行全面的构建显得尤为必要。具体而言,需要结合数据的性质、数字权力的运行逻辑,构建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衔接、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并行的控制体系。在宏观上,需要权力机关加强立法,并对政府制定的相关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微观上,需要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构建行政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并行的外部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北京:中华书局,2006:49.
  [2]SUPIOT A. Governance by Number: The Making of a Legal Model of Allegiance[M].London: Hart Publishing,2017:1-5.
  [3]王敬波.数字政府的发展与行政法治的回应[J].现代法学,2023(5):112-124.
  [4]彭錞.论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责任: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8条为切入点[J].比较法研究,2023(2):31-43.
[1][2][3][4][5][6][7][8][9][10][11][12][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