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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责任制体系化的制度审视、内在逻辑与推进路径/黄耀鹏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黄耀鹏 日期:2025-03-03 09:15:46
部的内外激励。目前,领导干部激励仍侧重于内容侧的激励,通过表彰奖励、职务晋升等进行针对性评价。比如,因安全事故被问责的在时限内不得评奖评优、不得晋升重用等。领导干部责任制既有外在的晋升、表彰奖励,又有通过思想教育作为内在激励的辅导和促进。这些激励方式有较强的科层制特征,通过压制型的上下级压力而运行,内在持续性相对较低。三是问责权成为领导干部积极履行职责的强大动力。纪委监委行使问责权代表着中央权威和政治压力,是落实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方式。对于地方领导干部而言,这就是一种“治理下行,权威上行”[8],中央权威可通过问责直接传导到地方。问责的独特作用不断凸显,以党委为主导的责任制推动了领导干部积极正确履职。
  领导干部责任制中的责任形式。《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党内法规都明确规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一是党政同责。规定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同时压实党组织法治责任。[9]比如,党的十八大以后,党内法规开始注重党委和政府间环境责任的平衡和制度建设。[2]党政同责也在法律法规中被明确规定,如2021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党政同责要求党委和行政方面的领导干部承担其对应的责任,但不是相同责任。[10]它将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都囊括在责任之中,一般要求把专项领域的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全会报告,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工作报告。二是一岗双责。各个不同分管部门也具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党风廉政建设等专项责任,而不只是专职部门。进言之,各部门领导干部在认真履行本岗位业务范围内职责时,同样要抓好专项责任制规定的安全生产、党建等方面职责。这种责任方式是党政同责的进一步延伸和发展,并和党政同责构成更为完整的领导干部责任赋予方式。
  领导干部责任制中的责任分类。领导干部承担着各类不同的职责与责任,它们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一是领导干部责任的竞合。对于领导干部有强制约束力的是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党纪责任,除了单独适用,二者常常是并行、互动的,可能同时承担。[11]此外,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是组织规则对其所设置的义务和未做好义务的否定性后果[12],它可以是一种连带责任,即对下属的错误也要承担连带责任。领导干部道德责任较为宽泛,如勤政为民等。上述四种责任存在交叉和融合,体现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中对领导干部的道德要求以及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的法律化或党规化。二是领导干部责任的分解。依据责任对象不同可分为两方面:其一,集体责任,如党委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领导干部作为主体责任落实者也要履行相应职责,否则出现严重后果也要承担责任。其二,关涉领导干部更多的是个人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决定性作用)和领导责任(直接、次要职责),后者更接近于政治责任的性质,这对领导干部提出了正确履行职责的更高要求。公众有权通过重大或突发事件等事实情况来判定领导干部是否尽职尽责。虽然领导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但不是无序和无限的,对于不在其统筹、分管范围内的事项,领导干部不应当负责。[13]
  三、领导干部责任制体系化的内在逻辑
  通过领导干部责任制的规范可以“知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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