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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责任制体系化的制度审视、内在逻辑与推进路径/黄耀鹏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黄耀鹏 日期:2025-03-03 09:15:46
这也使得责任制规范较为分散和碎片化,责任制规范在党规与国法内部各自发展,它们之间的互联互通仍不充分。
  (二)领导干部责任制的形式特征
  目前,领导干部责任制主要指向专项领域,典型的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是党政二元互动回应的结果,将权威集中从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实效。
  以“领域型”责任制为代表。领导干部责任制呈现出“领域型”责任的特征,即某个重大领域形成一个专项责任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例,截至2022年7月,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相应实施细则。[1]领导干部专项责任制正在地方扎实推进,不少市、区、县、镇已经发布了更为细化的责任制实施规范性文件。尤其是结合责任清单,详细列明各层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比如,以表格形式列出镇党委书记、镇长等领导干部工作分工和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更有细化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等以“时间、次数”量化形式的规定;有的责任清单以街道工作部门为分类标准,主要以部门领导干部为责任人。上述是附件形式的责任清单,有些省市则出台独立型责任清单,如《郴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另外,专项责任制在地方细化上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碎片化现象。某一领域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可能分散于不同规范,如专项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将生态环境考核与问责的规范分离。而责任追究和检查考核除了专项责任制的内容,更需要问责条例、干部考核条例作为底层制度支撑。
  以党政联合发文形式为主。在专项责任制中,党政联合发文占大多数,《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也对党政联合发文做了专门规定,在党政融合和党政机构改革背景下,它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制度形式。联合发文也是党规和国法衔接协调的重要方式之一,更契合领导干部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责任形式的规制。党政因素贯穿了领导干部责任制的各方面。第一,就制定主体、发文主体而言,一般是党委、政府及其对应的工作部门,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第二,责任对象、责任类型同样体现了党政融合,包含了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尤其强调同时监督规制党委和政府口的领导干部。第三,体制基础是我国不断发展的党政融合体制,形成了“以党领政”的治理结构。[6]党政联合发文的形式同时关涉领导干部党内治理和行政事务,有助于提高制度执行力和治理效能,这是法规系统和政治系统相互联结的结果。[7]
  (三)领导干部责任制的核心内容
  领导干部责任制主要包括领导干部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和问责追究等内容。随着专项责任制的发展,领导干部责任的范围继续扩大,体现了全覆盖的趋势。
  领导干部责任制中的监督激励方式。考核、组织奖励和问责三种方式为党管干部提供了强大动力,三者相互配合推动领导干部的责任落实和责任制体系化发展。一是考核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一种监督变得更为多样丰富。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要求对某个专项工作进行全过程、全覆盖、常态化的评价,以“结果+过程”导向。并且,地方的检查考核更为自主,许多省市县都出台了包含本地特色的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领导干部职责清单,细化了考核内容、责任情形等。二是领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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