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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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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从流散到弥合:数智空间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权力的建构/宋 来 王华杰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宋 来 王华杰 日期:2025-09-30 10:48:55
代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使其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多元社会思潮时能够保持定力,坚定主流价值信仰。二是提升主体的数字胜任力,强化其对错误意识形态的批判意识。数字胜任力既包括主体对异质思想的批判能力,又包括其对主流价值观的维护能力。培养数字胜任力,需要提升主体对数字资源的整合力和理解力,以及对数字信息的自主选择能力,使其既能够坚定主流价值立场,又具有辨别非主流价值信息的能力。同时,要主动揭露和批判错误的思想观念和虚假信息,捍卫好主流意识形态传播阵地。三是提升主体的数字创造能力。数字创造能力是指主体运用数智技术发现、创造新事物的能力,属于最高维度的数字素养。具有数字创造力的个体能够紧跟国家发展方向,主动承担起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传播阵地的责任。这就要求数字主体了解数智技术的运行逻辑和数智空间的运行规则,主动推动和参与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创新,积极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环境和数字权威,助力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权力的建构。
  (四)协调制度变革:完善法制监管,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环境
  法规制度是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权力建构的根本保障。随着数智空间越来越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场域,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进行及时更新和完善。国家和政府需要通过合理规制数字权力和平台权力,调整好“权力—权利”之间的关系,实现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平衡,维护好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环境,促进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权力的建构。一是以法制规范数智技术。当前,针对数字技术,我国已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为意识形态风险治理提供了基本遵循。随着数智技术的迭代升级,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以适应网络信息传播领域的新变化。具体而言,完善数智空间制度规范,需要在充分评估数据局限性、数据推送偏见性和价值倾向性的基础上,从数据、算力和算法三个方面完善与数字技术相关的法规制度。一是要合理制定行业标准,明确数智技术的应用范围和权限责任,主动将主流价值融入数据开发、框架搭建和运算排序,确保数智技术在法治轨道上文明运行。二是要加强职能部门的数字监管,构建全方位的监管体系。数智技术为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权力的建构提供了新方法、新模式,但也衍生出权力流散、数字不平等、数据孤岛等问题。为此,各级职能部门不仅要秉持法治理念和数智化思维,对有关意识形态的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核,还需要通过全链条的监管体系为数智空间的信息传播提供全过程监管。从风险防范环节看,要引导数智平台主动建立技术规约,坚持主流价值观,精准转换技术语言,对可能产生风险的环节进行风险预估和规制,做好信息内容的自我把关。从事中控制环节来看,要及时阻断以追求利益为目标的“资本逻辑”和片面突出技术中立的“技术逻辑”,并适时进行审查,严防其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蚕食。从事后保障环节看,要设置便捷易操作的申诉系统,将主流价值诉求融入风险防控。同时,职能部门要充分借助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数智技术,搭建各方共同参与的监管平台,使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息实现互通,从而实现对信息传播平台的高效监管,促进信息传播领域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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