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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2期
“强组织—弱机制”背景下公共冲突协同治理何以有——基于38个案例的定性比较分析/徐兰兰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徐兰兰
日期:2025-05-15 09:18:28
【摘 要】“强组织—弱机制”的社会结构给我国的公共冲突协同治理实践造成一系列挑战。在综合冲突理论和协同治理整合模型的共性维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公共冲突治理实践,设计出公共冲突协同治理效果的分析框架,发现协同治理有效的条件变量组合共有3条路径:路径H1为直接推动者*~权力配置*互动沟通*信任与合作意愿*利益机制,路径H2为直接推动者*~权力配置*~信任与合作意愿*冲突控制*利益机制,路径H3为~直接推动者*权力配置*互动沟通*~冲突控制*利益机制;协同治理无效的条件变量组合共有2条路径:路径N1a为直接推动者*~权力配置*~信任与合作意愿*~利益机制,路径N1b为~直接推动者*权力配置*~互动沟通*~信任与合作意愿*冲突控制*~利益机制。由此得出经验启示:通过上级授权和资源支持增强基层政府公信力,推动有效协同治理;增强基层自治组织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提升其治理能力;构建公共参与或公共决策平台,建立利益协调和利益共享机制。
【关 键 词】公共冲突;协同治理;“强组织—弱机制”
【作者简介】徐兰兰(1977— ),女,汕头大学法学院公共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城乡基层治理。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25)02-0097-09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社会从大规模体制变革趋于制度定型,公共冲突的类型和特征也随之转变:一方面,因体制转型导致的土地、拆迁、劳资等方面的纠纷及群体性事件逐年减少;另一方面,因争夺公共资源(空间)、价值偏好或日常管理矛盾而引发的社区冲突、环境邻避冲突、基层执法纠纷、医患纠纷等层出不穷。[1]与此同时,公共冲突治理机制逐渐完善,开始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多部门联动的冲突治理制度体系。
与此同时,国内外学者提出了协作治理框架下的公共冲突治理新模式。21世纪以来,西方公共冲突协同治理研究逐步系统化,提出应建立包含谈判、调停、引导和诉讼等多种方式的公共冲突协同治理框架[2],认为冲突问题“可视化”有助于参与者平等协商[3]。我国学者则提倡减少不确定性、建立规则和促进互信互惠的冲突制度化,构建有助于公共冲突有效治理的表达、协商、整合、裁决、制动等机制。[4]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国内研究逐渐从以政府为主导转向更加关注党的引领作用和领导体制。[5]
协同治理理论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合作开展治理过程,并共享治理成果。然而,我国的社会治理中存在着组织力量强大而制度机制不足的弊端[6],这种“强组织—弱机制”的社会结构给公共冲突协同治理实践造成一系列挑战。比如,尽管我国拥有庞大的政府机构以及红十字会、妇联、青联等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但治理机制、法律法规体系和社会信任基础相对薄弱;信息梗阻困局阻碍了多元主体之间形成信息共享协同机制[7];资源匮乏、权力有限和治理能力缺损,造成基层自治组织难以及时响应和解决突发事件,从而加剧了公共冲突[8];政府拥有强大的组织力量,在冲突识别、干预和解决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却倾向于使用行政手段在短期内快速平息冲突,而忽略了深层次社会矛盾和利益诉求的化解[9]。概言之,“强组织—弱机制”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