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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2期
“强组织—弱机制”背景下公共冲突协同治理何以有——基于38个案例的定性比较分析/徐兰兰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徐兰兰
日期:2025-05-15 09:18:28
致性设置为0.8,PRI阈值设置为0.75,以尽量消除同时子集关系的干扰。分析结果产生了复杂解、中间解和简单解,本文报告的是中间解,并借助简单解来区分条件组合中的核心条件和边缘条件。
如表3所示,协同治理有效和无效的条件变量组合路径共有5条,其各自一致性系数均大于0.8,说明这些路径是实现结果变量的充分条件。
1.协同治理有效
公共冲突事件协同治理有效的3条组合路径可以解释79.62%的案例。本文提出3条具有不同核心特征的组合路径:信任合作—利益双重驱动型、控制—利益双重驱动型、互动沟通驱动型。
①信任合作—利益双重驱动型
路径H1:直接推动者*~权力配置*互动沟通*信任与合作意愿*利益机制。该路径的核心条件是信任与合作意愿以及利益机制。路径H1表示,不管是否使用冲突控制手段,只要有上级权威介入和集中的权力配置,且存在各方之间较高水平的互动沟通、较强的信任与合作意愿,以及有效的利益机制,就能实现冲突事件的协同治理有效。
在遵循这一路径的7个环境邻避冲突治理有效的案例中,除了案例21、31,其余5个案例都发生过大规模抗议、游行乃至冲击基层政府机关等群体性事件,也大多引起社会舆论热议,促使上级政府介入应急处置。在各案例中,利益相关主体均呈现出较积极的协同参与意愿,不反对由政府主导各方共议化解冲突的方案。上级政府或高层领导介入冲突事件后,工作重心由初期维稳逐步转向提供资源,以及恢复或重建地方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其方式有三:其一,通过纵向行政权威的“站台”,赋予村(居)委会解决问题的正当性和权威性。[30]在案例11、21中,在冲突前期无所作为的村(居)委会,借助临时工作组深入社区之势,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参与调解工作,并组织各方代表展开谈判,村(居)委会的治理能力因此得以展现,并获得利益相关主体对自身主导合法性的认可。其二,在上级领导高度关注或督导巡查的压力下,被追责整改后的基层政府转变治理理念、改善公共形象。在案例7、28、31中,基层政府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等,表达基层政府倾听民意的诚意;一些基层干部发动人情攻势,动员乡贤、老人会成员、当地企业家等出面说和,为政府承诺“背书”。基层政府的谦卑姿态,缓解了民众的对立情绪。其三,吸纳普通公众、传媒等多元主体加入协商对话,以提升地方政府决策执行的正当性。[31]在案例9、13中,基层政府在得到上级支持后,通过规划公示、风险信息公开、释疑解惑等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重建了公众信任。
互信和合作氛围的建立,为冲突各方通过互动沟通进行利益整合创造了条件。即使冲突各方存在一些直接对话障碍,重建公信力的基层政府也可以作为第三方,协助传达各方的诉求,促成适宜的解决方案。在案例11、28中,基层政府牵头组织各方进行反复讨论,最终通过修复破坏环境、资金补偿或协助解决就业等方式解决了冲突。在案例9、13、31中,基层政府除引导项目企业给予经济补偿之外,还努力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变邻避设施为“邻迎”设施。
②控制—利益双重驱动型
路径H2:直接推动者*~权力配置*~信任与合作意愿*冲突控制*利益机制。该路径以冲突控制和利益机制为核心条件。路径H2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