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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组织—弱机制”背景下公共冲突协同治理何以有——基于38个案例的定性比较分析/徐兰兰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徐兰兰 日期:2025-05-15 09:18:28
,公共冲突事件的协同治理都将是无效的。在这一路径覆盖的12个案例中,协同各方之间的信任度不高,立场分歧明显,无法达成利益妥协。即使有上级政府强力介入推动,各方的互动沟通频率依然很低。在案例12、19、37中,虽然冲突双方在上级政府的施压下进行了多次的面对面协商,但因彼此之间的信任危机而始终无法达成共识,导致协同最终走向破裂。
  路径N1b:~直接推动者*权力配置*~互动沟通*~信任与合作意愿*冲突控制*~利益机制。案例10表明,即使有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等担任横向召集人角色,推动各方自主开展协商,但当冲突中的一方坚持不合理诉求并拒绝任何妥协可能时,其他各方也会丧失继续互动沟通的兴趣。在该案例中,基层政府最后不得不采取刚性维稳手段压制抗争活动,虽然社区秩序勉强得以恢复,但冲突隐患仍然存在。
  (三)稳健性检验
  本文通过调整一致性阈值进行稳健性检验,将原始一致性由0.8调整为0.85,调整后形成的各路径与调整前一致,仅在一致性和覆盖率上存在细微差别。表3所展现的组合路径的稳健性获得验证。
  五、结论与讨论
  (一)结论
  其一,直接推动者、权力配置、互动沟通、信任与合作意愿、冲突控制、利益机制均不是产生协同治理效果的必要条件,只有将它们以不同的路径组合在一起,才有可能产生治理有效或无效的结果。
  其二,由于直接推动者的不同,公共冲突协同治理结果有效呈现出不同的条件组合路径。在上级权威主导的情境下,存在着信任合作—利益双重驱动型和控制—利益双重驱动型两条作用路径,其中利益机制是这两条路径的关键因素。在横向召集人推动协同各方自主参与的情境下,良好的互动沟通是唯一的作用路径,也是协同治理有效的关键要素。
  其三,未能建立以充分诉求回应和有效利益补偿为内核的利益机制,以及参与各方之间缺乏信任与合作意愿,是导致公共冲突事件协同治理无效的两个要素。
  (二)讨论
  上述研究结论与“强组织—弱机制”的社会结构密切相关。各个前因变量皆不是必要条件,是因为在我国的治理体系中,单一要素往往不足以解决复杂的公共冲突问题,必须依赖多种要素的组合。本研究所确认的协同治理有效和无效路径再次凸显了强大的组织力量和薄弱的机制之间的矛盾:上级权威主导的路径反映了政府在公共冲突治理中的核心角色,但其他参与各方的信任与合作意愿不足,可能导致政府“催化领导”下的应急协同机制缺乏行动力和可持续性;横向召集人推动的路径体现出基层自治组织在特定情境下的作用,但也会出现各方缺乏共识或利益妥协空间导致的协同失灵现象。信任与合作意愿以及利益机制的缺失,正是社会信任基础薄弱和治理机制不健全的后果。在缺乏有效机制的情况下,即使存在强大的组织力量,也很难实现协同治理有效。本文的研究结果能够为改进我国的公共冲突治理实践提供经验启示。
  首先,通过上级授权和资源支持增强基层政府公信力,实现协同治理有效。在“强组织—弱机制”的社会结构下,力量薄弱的村(居)委会往往难以应对突发性的公共冲突事件[32],上级政府的积极介入可以在短期内快速平息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基层治理能力的不足。遵循路径H1的案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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