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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组织—弱机制”背景下公共冲突协同治理何以有——基于38个案例的定性比较分析/徐兰兰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徐兰兰 日期:2025-05-15 09:18:28
,无论有没有高水平的互动沟通,只要有上级权威介入和集中的权力配置,即使在协同主体之间缺乏信任和合作意愿的情况下,强力的冲突控制和有效的利益机制也能实现协同治理有效。
  遵循这一路径的5个案例的冲突升级诱因基本相似:利益受损群体大多对预期损失有很强的主观感知,但基层政府没能第一时间回应维权群体的诉求,刺激后者产生非理性情绪,进而引发激烈的抗争行为。在冲突发展为群体性事件甚至出现暴力行动后,公信力受损且束手无策的基层政府不得不请求上级政府介入,以平息冲突。
  与路径H1的不同之处在于,在该路径覆盖的各案例中,利益相关各方的信任与合作意愿始终不高,导致上级政府推动各方沟通的努力往往事倍功半。当地民众、企业、社会组织,或者家族宗亲、社区领袖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多是源于对基层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历史记忆或过往冲突史。迫于上级政府权威参与协同的各政府部门、冲突方和其他主体,构成了基础平衡性差异明显的纵向等级关系,以上级政府为主导。
  尽管“催化领导”效果不尽如人意,但这些案例中的上级政府还是致力于通过听证会和座谈会等渠道,进行问题协商和信息交换。通过这些对话努力,各案例中的维权抗争者获得部分诉求回应和利益补偿。然而,由上级政府强力推动的各方协同行动,往往存在协同意愿参差、协同能力不强和后续行动乏力等问题,尤其是在冲突事态平息后,自上而下推动的基层应急协同机制往往逐渐废弛。
  ③互动沟通驱动型
  路径H3:~直接推动者*权力配置*互动沟通*~冲突控制*利益机制。在该路径中,作为核心条件的互动沟通存在,而直接推动者缺失。路径H3表示,在没有上级权威介入的情况下,无论由横向召集人聚集起来的各方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意愿高低,只要能够实现平等参与和较高水平的互动沟通,建立利益机制且不存在强力的冲突控制,就能实现冲突事件协同治理有效。
  遵循这一路径的7个研究案例均发生在城市或农村的基层社区,冲突规模较小,未发生激烈的抗争行为。这些个案主要由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牵头,各参与主体明显拥有更平等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在较为分散的权力配置状态下,如果各参与主体之间能够定期沟通和交换信息,能够确保居民的知情权,就有可能推动社区信任的重构。比如,案例8中的纠纷化解有赖于充分的信息交互,促使冲突各方消除猜忌并最终达成妥协;案例30依靠的是建立村民协调小组,鼓励村民代表和旅游公司等直接对话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利益共享机制促使案例8、18、30中的利益对立双方缓和立场,并最终实现妥协和解。停止或暂停争议项目的建设,或者对利益受损群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抑或是提供一定的社会资源,满足了案例23、27、32、36中的维权者的全部或部分诉求,降低了冲突再发生的概率。
  2.协同治理无效
  可以解释69.10%的协同治理无效个案的N1a和N1b两条路径,显示了利益机制和信任与合作意愿两个核心条件缺失的影响力。
  路径N1a:直接推动者*~权力配置*~信任与合作意愿*~利益机制。该路径表明,在上级权威介入和集中的权力配置下,只要缺失信任与合作意愿以及利益机制两个核心条件,无论各方之间的互动沟通水平如何、是否存在冲突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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