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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组织—弱机制”背景下公共冲突协同治理何以有——基于38个案例的定性比较分析/徐兰兰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徐兰兰 日期:2025-05-15 09:18:28
明,上级政府介入后,如果能将其授权和资源优势更多地用于基层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和公信力重塑,就有可能使基层政府发挥适当干预的有效性,引导利益相关主体基于互信展开协同行动,构建起对冲突解决至关重要的利益机制。增强基层政府公信力,有助于纵向权威与利益机制的联动匹配效应最大化。反之,如果上级权威介入后一味维稳,而非恢复或重建基层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以保证政府干预的有效性,虽然也有可能如路径H2所涵盖的多个案例那样,促使抗争群体倾向于采取温和、理性的沟通策略,在妥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利益补偿方案,但并不能排除如路径N1a的风险,即上级权威无法协调各方主体间存在的立场分歧,冲突各方对于彼此和基层政府的不信任与不合作态度无法改变,最终会扼杀利益妥协的机会并导致协同失灵。
  其次,增强基层自治组织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提升其治理能力。路径H3表明,在较小规模和秩序相对可控的公共冲突事件中,更宜采取利益相关主体的自主治理模式。有学者指出,冲突各方之间直接对话最有可能构建起彼此有效关系,第三方介入应仅限于促进冲突双方重新对话。[33]遵循路径H3的各案例表明,地方政府不直接主导冲突解决,而是致力于搭建公共交流平台或沟通机制,协调各方通过对话建立协调利益关系和行为的公共规则,并积极鼓励特定的居民自治组织来具体执行规则[34],最有可能实现冲突协同治理机制的长效运行。比如,“枫桥经验”模式强调社区自我管理和矛盾不上交,通过社区和警察的合作,形成多层次的冲突调解体系。[35]类似的基层创新治理实践经验表明,通过提供引导和资源支持,增强基层自治组织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是解决近年来不断增加的社区冲突和基层执法纠纷的最佳策略,既可以化解冲突,又能够节省公共资源、减轻司法系统负担。
  再次,构建公共参与或决策平台,建立利益协调和共享机制。路径H1和H3凸显了信任与合作意愿以及互动沟通的重要性,表明增强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合作有可能弥补机制不足而提升治理效果。案例9和案例13通过构建具有包容性的公共决策平台,实现了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平等参与环境邻避冲突的讨论和决策,确保信息的透明性和公众的知情权;案例18的村民协商委员会和案例30的村民协调小组通过构建利益相关方的协商平台,寻求冲突中的各方利益平衡,以此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和互信。此外,这3条路径均证明设立专门的利益协调和共享机制,并辅以激励与补偿手段,对化解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满足各方利益诉求具有关键性作用。
  不过,基于上述案例经验启示的社会实践,还有赖于配套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框架的调整。尽管当前我国的《行政法》和《民法》等法律涉及某些冲突管理议题,但这些法规体系仍然较为零散,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36],若能通过立法明确公共冲突治理的相关程序和标准,确保各方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互动和协商,将有助于进一步健全治理机制。此外,建议继续推动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完善,区分上下级政府在公共冲突治理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避免权责不清导致的工作推诿和效率低下。其中,首要问题就是消除维稳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带来的基层政府公共冲突解决方式的简单化和极端化倾向:要么一味强调预防、抑制和消灭冲突,要么“按民意办事”或“花钱买平安”。要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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