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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组织—弱机制”背景下公共冲突协同治理何以有——基于38个案例的定性比较分析/徐兰兰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徐兰兰 日期:2025-05-15 09:18:28
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参与不足,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各群体之间的信任度较低,协作意识薄弱,最终削弱了基于信任和互惠的公共冲突协同治理模式的有效性。[10]
  我国公共冲突协同治理的已有研究多停留在理论层面,较少涉及冲突协同治理效果及其影响因素,且常用的个案研究法无法验证多个并发条件与结果变量之间的复杂组合关系。为此,本文选取我国2013—2022年间发生的38个公共冲突事件的协同治理案例,运用定性比较分析方法探究哪些因素影响了协同治理在公共冲突处置中的应用效果,并验证其组态的作用路径。在此基础上,提出实现公共冲突协同治理有效的对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和分析框架
  (一)文献回顾
  已有冲突理论多从干预方式、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规则等角度探讨治理绩效差异产生的原因,协同治理理论则关注多元主体的参与、领导力、制度设计等因素对治理效果的影响。这两种理论对主体参与、权力和干预、规则和制度等因素的看法,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冲突理论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程度对冲突治理绩效的影响,鼓励公众参与治理过程,以及与管理者一起重新定义治理过程,并认为这有助于消解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冲突。[11]协同治理理论认为足够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是协同治理成功的首要条件[12],同时也注意到了公众参与可能会带来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资源;大量没有动力或能力的利益相关者参与集体行动项目,只会为搭便车者铺平道路等。[13]
  对于权力在冲突管理中的作用,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主张权力在冲突管理中可以发挥积极作用,认为强大的第三方的利益和权威有助于冲突的化解。[14]有学者则认为第三方的权威虽然可能带来冲突的暂时平息,却难以实现冲突双方的真正和解。[15]
  协同治理理论看重“共享权威和权力平衡”这一规范,要求协同领导者关注权力不平衡问题。政府作为治理的主导者,其分享权力的意愿对于协同团体的合法性非常重要,而协同团体分享权力的能力则是协同治理有效性的核心。[16]实务工作者建议由社区公共领袖而非公共实体担任召集人,因为前者可以提供道德权威,且能从广泛的利益相关者那里获得尊重和信任。[17]
  一些学者将冲突治理视为制定规则以协调相关主体行为的过程,主张以制度克服不平等、提供信息、建立规则、保护预期和减少不确定性。[18]协同治理研究者则认为,冲突理论研究者所主张的调节规则和决策规则等非正式规范对于长期合作来说是不够的,正式或非正式规则、章程、制度设计和结构等程序和制度安排对管理多元参与者的连番互动更为重要。[19]
  (二)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
  冲突理论的权力主体干预和利益相关者参与两种视角,侧重于考察决策过程及结果对冲突主体心理及行为的影响;规则视角则关注规则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对冲突主体行为选择和冲突治理绩效的影响。协同治理理论对协同秩序的实现机制进行了更为全面的研究,其既有模型可以被划分为过程模型、结构模型和整合模型。其中,过程模型将协同治理视为一种“协商—承诺—执行—评价”[20],或“前置条件—过程—结果”的线性过程[21]。结构模型更多地关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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