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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治融合”促进基层社会治理:软法嵌入的功能选择与因应策略/谷 玲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谷 玲 日期:2025-06-03 09:11:06
是有作用边界的,软法的灵活适用性并非越强越好,就治理效果而言,其也可能导致某些情况缺乏稳定性、可预见性,甚至出现不确定性。首先,强化“软法亦法”的执行效力。软法虽缺少国家强制力的硬性保障,但作为法同样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对组织成员较强的思想品德的规范、行为操守的约束、监督制约的强化,以及不遵守规范所受到的道德教育、舆论谴责或者内部惩处。据此,应完善并细化组织内部的惩戒措施和责任承担方式,以此来约束成员的具体行为,提高软法规范的执行效果。其次,明确软法执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可考虑借鉴行政自由裁量基准适用的“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等,进行类推适用,在软法执行中更多地采用动态调整、协商行政等手段,以公民的合理性认同带来的社会效益提升作为效果评价的标尺。再次,基层司法审判要充分尊重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兼顾普遍公理和人之常情,尤其不能忽视人民群众心目中最朴素的道德价值观念,在每一个执法、司法案件中都要做到法、理、情有机融合,审慎使用手中的权力,尽全力确保判决结果不仅仅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更应该多一些释法说理,将司法裁判过程转变为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过程,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让群众明白法律维护什么、制裁什么,引领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家庭责任和社会职责,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日常事务、解决日常纠纷,使案件审理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
  (四)培育基层社会软法文化
  培育基层社会软法文化重点在于将软法内嵌的实质性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关键在于实现基层社会的有效自治。首先,基层政府要转变行政观念,明确政府行政与基层自治组织自治的合理边界。在现有法律已对各项事权进行明确划分的前提下,政府要变革观念,进一步放权,主动剥离加在村(居)委会等自治组织身上的不合理负担,充分释放基层群众的自治权,提高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治理效能。基层权力运行应充分尊重基层社会的自治功能,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注重权力下放至基层,同时增强基层执法力量,在基层治理、社会化服务、公共事业中提升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意识与能力。其次,不断提升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八五”普法规划要求“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实现区、镇、村法治文化阵地全覆盖”。每个村(社区)都要建立法治宣传栏、宣传橱窗、图书室等法治文化阵地,以便查阅法治相关信息。鼓励因地制宜地开展法治文化活动,打造法治特色阵地。大力开展新媒体法治宣传,运用短视频、多媒体等进行主题宣传,实现法治宣传全方位、立体化覆盖。开展法治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推广活动,包括法治文艺汇演、法律知识竞赛、法治书画摄影展等,并制作法治文化活动的相关信息简报。再次,促成基层社会的价值认同,增强情感认同。硬法维持的是国家的刚性秩序,即必须保护的、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进行破坏的基本秩序规则。相较而言,软法缺少强制力,以倡导、鼓励和指导等软性措施形成人民群众的内在观念与行为规范,弘扬社会正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微观层面而言,就是要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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