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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治融合”促进基层社会治理:软法嵌入的功能选择与因应策略/谷 玲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谷 玲 日期:2025-06-03 09:11:06
相比,软法相对松散的制定程序虽有助于实现其灵活性,却对规范性构成了一定的现实性风险与挑战。因此,如同要求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一样,软法的备案审查机制也应如法炮制。
  从制定原则来看,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社会惯例等名为软法的规范,仍不乏刚性的规范条款。这些刚性条款主要体现为必须遵守与践行的价值标准,同时融合了伦理、道德、情理以及公众内心长期认同的朴素情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和当地优秀的传统民风、民俗、习惯的价值追求。
  (三)软法介入的路径
  补法。如前所述,硬法往往规制的是国家需要强制保障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并不过多涉足公民的个人生活领域。因此,在没有具体规定的基层社会治理领域,软法往往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第一,在制定法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性规定时具有释法作用,甚至可以解释或修改法律中的任意性规范。第二,软法来自组织行为体内部的民主协商和广泛共识,具有普遍的内心确信性,组织成员对软法的依赖程度往往要高于制定法。尤其是就基层社会生活中的习惯、风俗以及约定俗成、交易惯例或者通行做法而言,由于对其认可的人数较多,具有了一定的客观性,因此可以对硬法在基层治理领域的立法空白进行补充,或者发挥延续和承接立法条文规定内容的具体作用。
  转化。为更好地发挥软法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以软法主动衔接硬法增强适用性为例进行说明。一是加强针对基层的“小切口”立法,适度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的立法内容,做好“后半篇文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享有立法权,并且将立法权限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扩展至“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以“小切口”立法绘制民主立法“最佳施工图”和凝聚民意民智“最大公约数”。二是将硬法中的治理要求进行软法的承接落地,避免出现“僵尸法条”,造成制度空转。《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这就需要创制并实施符合该立法精神与规定的相关软法规则。三是积极推动将群众认同、行之有效的自治规则、公序良俗等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促使软硬法之间形成协调联动、软硬结合、高效运转的社会治理法律规范体系。
  总之,硬法与软法的协同衔接与融通配合,能够更加高效地整合基层社会资源,促使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沟通、理解与协作,从而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增强内部的凝聚力和自我修复能力,在更广泛的层面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四、软法嵌入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因应策略
  (一)塑造基层社会治理软法环境
  基层社会治理软法环境具体是指基层社会法治化空间中的软法之治,以基层法治社会构建为核心目标。“法治社会”是具有高度中国实践特色的概念,它指公权力运作系统之外的社会生活的法治化。[13]《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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