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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治融合”促进基层社会治理:软法嵌入的功能选择与因应策略/谷 玲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谷 玲 日期:2025-06-03 09:11:06
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需要特别澄清的是,本文对硬法和软法的称呼及划分是在“法治”这一上位概念的统称下进行的。虽然软法不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两者之间具有同源、共生、并行的关系,客观上相互支撑、相互影响。
  二、软法嵌入: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理想样态
  (一)理论自洽: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逻辑
  就一般意义而言,法治往往表征着硬法之治,这是对于法治含义的通常理解与表达。在国家治理实践中,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现代意义的法治更加强调规则之治、凸显平等性,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和国家做出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战略安排和部署,为法治建设与人民利益至上的双向互动与交融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基层社会具有相对的“熟人社会”交往模式、从社会中自然生长出的行为规范以及基层独具的生活习惯与交易惯例,其显著特征就是自下而上与由内而外。法律对外在行为的刚性规范更需要关注基层社会发展的特质并据其做出相应的调整。基层作为国家公权力运行的末梢环节,以自治回应了自下及上的权力承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此做出了顶层立法界定,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同时,明确上级部门对基层自治组织只能提供“指导、支持和帮助”,且“不得干预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此可将自治的外在表现总结概括为“两强两弱”,即内部的“内生动力强、参与度强”与外部的“弱监督、弱制约”。这种情感、道德、情理、习俗以及习惯等非强制性规范,不断地模糊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制度关系和边界,也不停地柔化法律的理性与刚性,使法律中的宣誓性、倡导性、规范性等内容蕴含的道德、习惯、价值观等理念得以充分释放。
  (二)良法善治:基层社会治理运行的根本追求
  良法是前提,善治即理想中的治理状态,是治理取得的最佳或最优效果。治理的最终目的或者善治的客观表达,就是让每一个普通公民都过上令自己满意或者幸福的生活。这必须同步实现信仰、自由、信任、公正、秩序、生存六个层面的目标。[12]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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