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理论版阅读
更多
2025年第2期
以“三治融合”促进基层社会治理:软法嵌入的功能选择与因应策略/谷 玲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谷 玲
日期:2025-06-03 09:11:06
》中明确指出,要“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党的十九大把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确立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与现有的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理论研究相比,关于法治社会的内涵、指标体系等的学术研究进展相对缓慢。相较而言,法治社会建设更具有广泛性、基础性、实践性,它包含了中国法治运行的深层机理,体现了法治的一般规律与价值追求。目前,关于法治社会的内涵、外延与建设的相关理论论述还比较欠缺。从实践层面来看,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塑造法治社会的重要工作,而塑造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环境的影响因素众多,本文着重分析了软法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促成情、理、法的交融,增强法律与情理的良性互动,培育基层社会治理的软法意识和软法空间,提高软法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适用性,使“软法亦法”的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基层社会治理中软法治理空间的持续扩大,有助于法治社会的最终实现。
(二)完善基层社会治理软法规范体系
软法规范固然有其优势,但目前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规范不清、适用性不足等问题,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软法规范体系仍需完善。首先,在立法方面,应更多地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群众的情感价值和行为习惯。各地出台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大量使用“应当”“鼓励”“支持”等立法语言,规范和倡导崇德向善,褒扬善行义举,约束不文明行为,为引领文明城市创建提供了执法依据和法律支撑。针对违反《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有“批评教育、通报、罚款和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等”,以一种软性的方式进行惩戒,弱化了强制类执行措施,引导公民以修身养性、自律自省的方式逐步提高文明素质。其次,在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中,针对需要规制的特定行为制定的软法应当尽可能明确权利、义务与责任条款。其实,在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的今天,关于软法的强制性趋强还是趋弱是存在理论争议的。当前规范性文件大都绕开了可能的规范障碍,在内容上尽量避开实质性的权利和义务,也几乎不强调文件的性质效力或执行方式。这种缺乏有效的责任和后果的条款已经成为当前软法的最大短板。回归治理实践,应将需要道德倡导和强制规范的软法规范进行类别化处理,对不需要立法强制的,就做好规范、监督与制约;对必须依赖各方主体的权责分配与责任追究的,则进行相应的强制规定。再次,注重与政策、文件之间的无缝对接。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落实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是宪法和法律在政府工作中的具体化。这一类政策文件规定既具有指导性,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学理意义上也属于广义上的软法。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软法、政策和文件都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在调整方式、规制对象、具体内容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在制定和实施中应保持一致。
(三)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软法执行力
软法并非没有执行力,违反软法规则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软法执行力就是软法的灵活性、非正式性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运用效果,对软法执行力问题的探讨其实就是如何应对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变化、紧急等复杂情况。软法执行力的提高可以从根本上增强国家法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是,软法的执行力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