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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治融合”促进基层社会治理:软法嵌入的功能选择与因应策略/谷 玲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谷 玲 日期:2025-06-03 09:11:06
化基因,也体现了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使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需要破解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困境,在国家力量、社会力量、市场力量的互动中不断形成治理新格局。中央层面明确制定了“三治合一”的具体路线图和时间表,学界一直在积极探讨挖掘“三治”之间隐含的逻辑关系和内在张力。张文显认为,“自治是最基本的制度安排,法治和德治制约和规范着自治的行为”[1];候宏伟等认为,自治是“三治合一”的核心,法治和德治对自治起到辅助作用[2];何阳等认为,“三治”并不是平行的,而是“一体两翼”关系[3];邓建华对“自治、法治与德治是一体两翼的关系”主张表示认同[4]。然而,“三治融合”模式的有效运行需要具体的载体在实践中进行生成与转化,打通“三治”之间实现融合的具体堵点、难点,真正实现“三治”之间的逻辑相通、内容贯通、融合共通。关于具体载体的学术研究颇多,大致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以各类社会规范为研究对象。陈洪连和孙百才提出,乡规民约在促进乡村“三治融合”、提高基层治理水平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和作用。[5]第二种观点重点讨论了基层社会的制度构建。张爱军和张媛提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有机结合引领乡村治理的善治体系”[6]。第三种观点聚焦于基层社会的规范化治理方式。沈岿提出,“公共领域的软硬法混合治理既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也被认为是应当采取的立场和方法”[7]。杨炼提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中的软法治理的成效,通过构建‘统一又区别的规范化进路’来破解软硬法混合治理模式所带来的法治难题”[8]。综上所述,从乡规民约等自治章程的完善、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融合、硬法与软法的贯通等角度探讨“三治融合”,实质上也是从融合实现的具体转化路径中分析其运行机理,以最大限度地释放“1+1+1>3”的集聚能量。然而,在诸多研究样本中,对“三治”实现融合的机理、路径与效果的分析并不是特别深入。因此,本文在吸纳、借鉴诸多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抽丝剥茧式的探究,以“三治融合”中的软法嵌入机制、功能选择与实施效果作为具体载体的切入点,深入剖析以下几个问题:软法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是如何作用的?软法是如何在自治、法治与德治融合过程中贯穿运行的?软法对三者的贯穿有无一致性的规律,其差异性又表现在哪里?对这些问题的解答不能简单局限于软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定义、价值与功能等方面,而应深入研究软法在基层治理中的社会调整器作用和软法运行机制。[9]
  何谓软法?19世纪末期,社会法学的代表、奥地利学者尤根•埃利希最早提出了“活法”的概念。他认为,从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法律,包括交易习惯,是“活法”。[10]国内学者罗豪才等认为,所谓软法,是指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层面的法规范和社会层面的法规范。[11]本文并非在一般意义上探讨硬法与软法的边界、区别或者形式表现的差异性,而是聚焦于对软法自身典型性特征的“狭义”判断,以及硬法与软法之间的互动与结合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的功能、价值与规范化作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软法可基本界定为由基层特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共同制定的具有
[1][2][3][4][5][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