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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问责泛化的生成逻辑与矫正策略/姜雅婷 王 焱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姜雅婷 王 焱 日期:2025-04-28 11:59:02
具的运用者——相关党政治理主体的角度而言,治理能力与治理需求不匹配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将能力不足列为新时代面临的四大危险之一。能力不足体现在政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等多个方面,特别是在国家治理的基石——基层治理中,基层政府承担着全能型治理任务,因治理能力不足而倾向于对外将问责作为体现治理决心、彰显治理力度的工具,如“以问责数量衡量整治效果”(案例9)、“1个月内对王某进行6次凑数式问责”(案例19)等;对内则以罔顾程序和标准的简单化问责代替管理和整改,以问责推动工作进展、彰显工作力度,如案例10、案例11、案例12等。
  五、公职人员问责泛化的矫正策略
  问责是约束权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治理工具,其目的在于督促公职人员负责、守责、尽责,问责工具被异化可能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问责之所以被异化,是因为当前我国的问责制度体系还不尽完善,需要进一步优化以消除其被异化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
  第一,进一步细化、明确问责启动条件。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问责情形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将原来的6类修改为11类,同时新增了问责的程序条款,其指向的正是问责不规范以及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然而,对于何为“恶劣影响”“严重后果”仍然缺乏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这既考验着启动问责相关主体的智慧,也难以给潜在的问责对象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问责属于事后追责,和追究法律责任的作用路径存在相通性。因此,可以参考刑罚的量刑标准思路,探索建立问责的量化标准和实质标准体系,进一步压缩问责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为问责对象的申诉提供明确依据。
  第二,进一步完善问责的外部监督机制。问责不同于党纪政纪处分、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查处,属于党政机关内部的治理行为。但是,问责的情形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或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因此问责也体现了对外部的回应。换言之,问责是否精准得当需要得到相对人的认同,外部的监督主体及有效的监督机制不可或缺。在党政治理情境中,外部监督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治理体系之内的监督,如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二是治理体系之外的监督,如新闻媒体对问责主体的监督,其中的关键在于理顺监督机制,切实有效地抑制以问责来“彰显决心”的冲动。
  第三,进一步理顺党政治理的权责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深化机构改革,使纵向和横向的权责关系都得到了进一步明晰,这也为问责制度体系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问责会对问责对象的职业生涯产生重要影响,若责任不清晰,不仅无法精准问责,而且可能让公职人员产生“避祸”心理。权责清晰包括两个层次:一是部门的权责要清晰,近年来的权责清单和“三定”改革成效显著;二是岗位的权责要清晰,这是对公职人员精准问责的前提性条件。未来需要进一步明确公职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在特定任务中的工作职责,同时对不同问责情形中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的标准进行细化,为精准问责提供更直接的支撑。
  第四,进一步提升党政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提高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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