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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2期
公职人员问责泛化的生成逻辑与矫正策略/姜雅婷 王 焱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姜雅婷 王 焱
日期:2025-04-28 11:59:02
化的进程中,问责制度体系不仅承载了实现权力控制、民主价值、绩效提升等目标,而且扮演了“引导负责任的公权力”这一工具主义角色。对19个公职人员问责泛化的案例分析结果表明,不论在常规治理情境下,还是在非常规治理情境下,问责工具都存在被异化的可能。那么,问责工具被异化的现实条件有哪些?
第一,从启动问责的条件来看,相对模糊的标准难以满足精准问责的需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党的领导弱化等11种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问责。《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的问责情形包括:决策严重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工作失职,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滥用职权,引起群体性事件,以及对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等等。其中,启动问责的前提性条件在于“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即对间接责任的追究是以“行为+结果”来判定的。但是,如何界定“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对行为结果的这一定性判断若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势必会为问责扩大化或问责泛化提供现实空间。在本文所涉及的19个案例中,有15个案例存在问责情形或者问责事由的扩大化。
第二,从问责制度本身而言,外部监督机制的缺位提供了问责异化的制度空间。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长期局限于体制内部,“同体问责”和“上问下责”是行政问责的主要途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提出党内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做出,通常由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启动实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各级监察委员会成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在本文的19个案例中,有4个案例中的问责被上级纪委或监察委员会叫停,还有4个案例中的问责被原作出问责决定的主体撤销。这种上级纠偏、原问责主体撤销的做法体现了对问责的监督仍具有内部性。在外部监督机制缺位的情形下,若问责主体将问责作为推动工作、彰显决心等方面的治理工具,未能严格按照问责制度规定精准把握问责事由、对象和方式,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往往会造成问责的不精准和扩大化。
第三,从问责制度所处的运行环境来说,精准问责的前提性条件,如权力关系顺畅、责任划分清晰等尚未完全具备。尽管经过多轮机构改革,我国政府权力配置日趋合理,但着眼于机构人员精简和职能转变的机构改革在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合理的情形,条块矛盾依旧突出,一些领域机构重叠、权责交叉与权责脱节等问题比较突出。另外,随着压力型体制下责任的层层下移,上级政府往往通过检查、考核等方式督促下级政府执行、落实,并依赖于“问责—执行”这一线性关系,在事前和事中环节,将重要治理事务纳入问责范围,以此推动相关领域工作;在事后环节,当下级政府对某些治理事务落实不到位时,则会通过启动问责彰显决心、推卸责任,从而完成对上级政府的治理回应。如案例14,针对一起已经明确追责对象的群体性事件,县领导觉得问责范围不够广,不足以体现问责决心,于是把本无直接关系的部门也列入问责名单。
第四,从问责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