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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2期
“六个坚持”原则引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逻辑理路、内涵意蕴与致思路径/王彦龙 王之富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彦龙 王之富
日期:2025-04-07 08:54:35
及进度,平衡好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区分好轻重缓急,使各方面工作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三)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相结合,构建法治化治理的坚实框架
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强调的是通过构建和完善科学、系统、规范的制度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强调的是以法治手段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二者均立足于上层建筑领域,共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决定》提出要“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4],这三种制度类型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也是制度建设的三大支柱。首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根本制度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内容和根本特征。因此,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中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规范和要求,始终坚持和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确立的方向和原则。其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基本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基础。因此,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社会基本领域和主要方面的规范性、引导性和指导性作用。再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重要制度是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制度形式。因此,要不断坚持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针对具体领域的突出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时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12]。一方面,科学立法是确保改革和法治协同共进的重要环节,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制订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注重立法调研,及时提出改革所涉及的立法要求和立法建议;对于那些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重大改革举措,如果可能突破现行的法律规定,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授权,且必须明确具体的授权范围,既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能简单地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要时刻保持法律的时效性和适应性,对与改革方案相抵触、已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不让某些过时的法律法规或个别法律条款成为改革措施的“绊马索”。另一方面,改革每次取得实质性进展,都需要进行全面的总结与评估,梳理和分析相关改革措施的实际成效,确定哪些改革措施富有成效、具备可推广的价值,及时把这些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使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律化,引领改革不断走向深入。
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是推进制度建设、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改革方案和举措,规范改革路径的内在要求。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立法工作,统筹开展法律的“立、改、废、释、纂”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四、结语
“六个坚持”原则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与新时代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典范,具有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