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3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5年2月中期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应把握的六个着力点/杨群红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杨群红 日期:2015-05-02 16:41:54
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纪委负监督责任,就是强调纪检机关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之间的关系就是,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是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保障,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是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前提。实践中,在处理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关系时,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纪委的监督责任代替党委的主体责任。一些党委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完全推给纪委,“只挂帅不出征”。二是纪委的监督责任得不到充分保障。纪委不但会被分管一些与党内监督主业无关的工作,而且在发挥监督作用时常常受到党委的干预,不能独立行使办理案件的职权,严重影响纪委监督职能的发挥。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之间的关系。党委必须为纪委办案提供重要的保障,大力支持纪委查办腐败案件。各级党委要自觉接受纪委监督,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积极为纪检机关突出主业主责、集中力量查办案件创造条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和纪委虽然都有监督的责任,但是其侧重点却不同。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也肩负有监督的任务。其监督是侧重于监管,主要是通过管理来实现其监督的作用。党委发现下级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时,一方面,要配合纪委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党务政务公开等制度,或者调整其领导班子等办法来解决问题。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是通过发挥其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作用,发挥其监督检查和执纪的问责职能。对监督对象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党纪的威慑作用,运用党纪的处理程序,采取提醒、警告、记过等办法引导其改正错误。
  3.正确处理党委主体责任的责任追究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责任追究的关系。目前,对党委领导干部和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时,主要有两个党内法规依据:一是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主要是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责任追究。二是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的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两种责任追究形式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主要表现为:两种责任追究都是对领导干部没有履行好相关职责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其区别主要表现为:其一,追究情形不同。按照《规定》要求,对党委没有履行好主体责任进行责任追究时,追究的情形侧重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而《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时,侧重于追究领导干部在决策管理失误和滥用职权方面的行为。其二,追究方式不同。《规定》对领导干部的追究方式既包括组织处理,也包括党纪政纪处分;而《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问责方式,主要是组织处理方式。在实践中,在对党政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时,要注意用好用准责任追究的党内法规,分清哪些属于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该承担的主体责任,哪些属于决策失误和滥用职权应该承担的党纪政纪责任,防止误用和滥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2][3][4][5][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