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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中期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应把握的六个着力点/杨群红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杨群红 日期:2015-05-02 16:41:54
作用。因此,必须建立严厉的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奖惩制度,把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委班子总体评价和对班子成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奖惩制度,必须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分清主动和被动的责任。对于一个部门或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在追究党委主体责任时,要注意区分好几个界限。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抓了还是没有抓?发现问题后,是主动报告还是隐瞒不报告?案件发生后,是主动支持和协助纪委查办案件还是包庇掩盖?凡是认真抓、主动发现和积极处理案件的,要进行表扬鼓励,反之,要严肃追究责任。二是确立严格的奖惩原则。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年度考核中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对党委主要领导干部提出表扬,并给予适当的政治奖励和荣誉激励。对考核排序靠后的单位,由上级党委有关领导对被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单位要追究责任,对被问责单位的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提拔重用。对连续两年受到问责的单位,对单位领导班子予以调整,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调离、免职等。
  3.建立责任追究程序性制度。为了确保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在对党委和主要领导干部实施主体责任追究时,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搞好责任追究的程序性制度建设。要以科学规范的程序作为实施问责的前提和保障,使问责程序规范化、制度化。在追究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时,要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去操作,即坚决按照问责的启动、问责内容的调查、问责的执行、问责的监督、问责的救济等问责运行程序,防止问责的手段被滥用,既要惩罚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的领导干部,又要保护好党委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
  六、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1.正确处理党委主体责任与党委领导责任的关系。党委主体责任是一种直接责任,是指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首要责任承担者,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分内的职责,党委必须亲自抓,党委不仅要领导本单位和部门的业务工作,同时还要抓主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委的领导责任相对于主体责任而言,不是直接的责任,而只是一种间接责任,其主要职能由上级党委把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分派给下级,同时也要对下级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担负起责任。在实践中,在处理党委主体责任和党委领导责任之间的关系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党委把主体责任简单理解为领导责任,只注重向下级分派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只做开会、讲话、签责任状等领导层面的事情,而不直接承担责任,也不亲自抓。所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力。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党委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之间的关系,明确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是主体责任,而不是传统思路下的领导责任。党委必须按照履行主体责任的根本要求开展工作,而不是只做领导层面分解任务的工作。
  2.正确处理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的关系。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委负主体责任,就是强调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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