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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下期

“无直接利益冲突”不同阶段的群体心理及其纾解策略/龚志宏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龚志宏 日期:2020-07-20 10:12:12
法律为准绳,仔细甄别区分“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发展、激化过程中的犯罪分子、骨干分子和一般群众,厘清责任,区别对待,不贴标签、不上纲上线,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宽严有度、量刑有据。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只有严格依法办事,让违法者为其行为付出相应的、合理的代价,才能逐步减少乃至最终消除法不责众的心理及由此产生的各种不法行为,有效控制局面。二是客观分析、理性对待一些参与者特别是骨干分子的自我表现心理,积极引导其中积极性的自我表现成分,防止其在冲突激化阶段走向变异,同时贬抑其中消极性的自我表现成分,努力引导其向积极、正面的方向转化。要通过口头提醒、劝告警告、摄像拍照等方式,对一些比较活跃的骨干分子施加必要的威慑力,让其知晓其行为已在监控之中,从而打消其匿名心理,促使其心理和行为向有利于化解冲突的方向转化。三是针对因信任感缺失导致的逆反心理,政府有关部门不能以牙还牙、以硬碰硬,更不能急躁冒进、简单粗暴,而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正面引导、说服教育、舆论牵引工作,及时、坦诚地将事件的真实起因、政府有关部门的明确态度、下一步的工作思路、不搞秋后算账的政策等向公众传递,引导公众了解真相、理性思考、明辨是非、自我提高,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消除流言、谣言在“无直接利益冲突”酝酿发展激化中的作用。要善于利用合作媒体和“意见领袖”的影响力引导舆论走向,建立舆情危机应急处置机制。四是遵循宜亲不宜疏、宜和不宜急、宜疏不宜堵的原则,积极进行“无直接利益冲突”平息后的心理疏导工作。除极少数骨干分子和犯罪分子外,“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绝大多数参与者都是一般群众,他们本质上不但不否定和反对中国基本的社会制度,很多人在内心深处还将党和政府视为自己的“靠山”,盼其替他们主持“公道”。因此,要做好一般参与者的心理纾解工作,让他们不致留下心理创伤,以免在以后的类似冲突事件中再次发作,再次引发“无直接利益冲突”。
  由此看来,“无直接利益冲突”在其发生、发展、激化的不同阶段,其群体心理是具有不同特点的,由此决定了我们在心理纾解的过程中,也应有的放矢,确定不同阶段的疏导侧重点和关键点。正确分析“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在不同阶段的群体心理,有利于我们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体心理的优化工作,引导其中的积极成分,抑制、削弱其中的消极成分,进而引导民众养成健康、理性、乐观、向上的群体心理。
  参考文献:
  [1]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体心理研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1):1-5.
  [2]郝宇青.当前中国“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特征[J].探索与争鸣,2007(4):45-48.
  [3]梅传强,徐伟.群体性事件之心理动因、心理机制与预防对策新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118-127.
  [4]章志光.社会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422.
  
  责任编辑 于小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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