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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下期

中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比较及改革启示/陈 英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陈 英 日期:2019-04-12 16:55:33
第三,在人力资源方面,企业拥有聘请各级员工的自主权,也拥有经营管理上的决定权,可依据法律法规自主设立企业组织机构,但要接受美国政府价格、补贴、税收等方面的规范与约束。第四,为确保政府目的达成,在给予国有企业较多自主权与决定权的基础上,美国政府拥有监督这些国有企业的权力,被直接管理的企业要向政府提供财务报告,政府派代表参与企业的董事会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机构,在守法的前提下,监督企业执行政府合同以及企业重要的经营举措。
  2.对部分国有企业租赁经营。除直接经营管理一些基础设施与部门(含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外,对其他大多数国有企业,美国政府实行租赁经营管理。大量的国有企业被租给私人垄断组织来进行管理,租期不固定,但是通常为4年,承租方定期向联邦政府交纳相关费用,包括折旧费与部分利润,标准单独确定。租赁经营期内,政府不得干涉私人垄断组织利用国有生产资料自由生产产品,但要符合经济合同的规定,其生产的产品应该优先满足政府需求,政府则根据订货量来支付生产费用和报酬,生产企业完成了国家的收购任务后,可自主进行生产和销售。这种企业目前在美国大概有5000家以上,生产的产品与军事和国防等有关。
  3.对官私合营企业实行以承包商为首的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制。除上述两种国有企业的类型之外,美国还有一些国有混合企业和官私合营公司,在对这些企业与公司的管理中,政府根据其产品用途的不同对其实行差别化经营管理。在官私合营的高新技术工业企业中,美国推行官私并举的联合技术开发方式。在新技术的开发过程中,政府可以向这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承担一部分的科研费用或承诺分担其产品试验或改革失败的风险。政府在技术开发阶段与企业进行合作可以引导并推动企业努力开发高新技术,而在应用该技术进行商品生产与销售的阶段,政府的退出能够鼓励这些企业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涉。
  (二)中国国有企业所有权形式
  企业产权是企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经历了三个阶段:以扩权让利、承包经营为主要方式的经营权改革阶段(1978—1992);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产权制度创新阶段(1992—2002);构建和完善国有产权监管体制,对国有产权实施战略性调整阶段(2002—至今)。[7]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解决了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和多头管理等难题。国资委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对国有企业产权处置等重大事项、企业领导班子的任免和薪酬激励奖励方案等拥有决定权力,并向企业委派监事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使监督职能。在归属控制权方面,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资委实施股东会控制权,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经理层拥有生产经营管理控制权,监事会拥有监督经营决策和经营行为的控制权;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拥有公司重大事项控制权,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拥有的控制权与国有独资公司大抵一致。在剩余索取权方面,通过各种供给性制度安排,国家分享的是企业的利润、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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