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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中期

从传统文化中的“廉”看当代廉政建设的话语基础/刘 捷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 捷 日期:2016-03-14 15:51:22
体放到了国家法治的对立面,而儒家所倡导的德治与法家所倡导的法治,也曾一度被学者们认为是互相排斥的两种学说。然而从以上引文中可以发现:即便侧重点不同,但德与法的不可分割、不可偏废是被包括儒家、法家在内的战国文士一致认可的。《论语?里仁》曰:“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论语?为政》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可见,儒家是将德与刑并列为君子所需具备的品格,只是在肯定刑法政治作用的前提下,认为礼能从人民道德修养的层面入手,解决法治的根本问题。《韩非子?诡使》曰:“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商君书?画策》曰:“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可见,在战国法家的理论体系中,是将私而不是德作为法的对立面的,强调执政者不仅需要具备高尚的品性,而且要将这种道德贯彻到律法之中,从而使忠、孝、礼、别成为法律体制约束下的常态。
  综合儒、法二家的观点,德与法的统一似乎毋庸置疑,而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儒家的法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法治,是希望将原本为封建贵族所熟悉习惯的礼推广至庶人,使其成为全民自觉遵守的法;法家的法治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法治,是希望将原本用来约束平民的刑法逐步完善并推广至贵族阶层,使其成为整个国家的秩序保障。儒家与法家的这两种法治思维,引发了对历史、对社会、对人性的种种观念冲突,然而在这一系列冲突中,唯独对“廉”的观点、对廉政制度的观点,是能达成普遍共识的。
  “廉”对于战国以来的行政官吏来说,既是一种道德约束,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在作为儒家礼治体制的《周礼》中,“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被列为“六计”,视作官吏所需要接受考察的根本素养。而在传承黄老与法家思想的《管子》中,“廉”则与“礼”“义”“耻”并列为国之“四维”,成为影响国家兴亡存废的重要道德基础。即便是在秦朝的严刑酷法之中,“精洁正直”等廉行依旧被作为官吏的基本道德素养而一再强调。在倡导文德为主、威武为辅的汉代,即便是在汉文帝倡导减免肉刑之后,贪赃枉法、监守自盗的官吏也是要被处以弃市死刑的。无论是儒家之礼还是法家之法,都强调从道德层面培养自律的“廉”;而在极力用德治去除暴秦之弊的汉代,又时刻不忘用严厉的律法约束出他律的“廉”。换言之,自战国至秦汉,原本只能从伯夷、叔齐一类上古先贤身上才能发现的“愿望的道德”,在战国诸子的制度设计中,却成了治国官吏必须遵守的一种义务的道德,而且被思想家们提到了左右国家命运的高度,以至于立法者不得不以律法的形式对这种义务的道德予以约束和保障。
  从秦汉到明清,纵观整个传统中国的治理历史,历朝历代都在一边树立石奢、包拯、于成龙之类清正廉洁的道德楷模,一边维持着法律制度上对官吏廉行的约束与监督。以“四维”“六计”和汉律为代表的廉政思想与廉政实践,其本质就是将思想层面的道德之廉整个内化到立法、司法、执法的方方面面。其中制度建设的文化逻辑,就是从战国诸子的德法并重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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