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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中期

从传统文化中的“廉”看当代廉政建设的话语基础/刘 捷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 捷 日期:2016-03-14 15:51:22
o;廉”的本义是厅堂的侧边、棱角,后引申为自敛、方正、纯洁、严厉等义。通过对先秦典籍的梳理可以发现,“廉”最早是与法治、吏治相分离的一个道德概念,往往被用来突出个人刚正不阿、守节不移的高尚节操——特别是隐士、处士们的独清于浊世,其中的代表便是自古以来为人传诵的伯夷、叔齐两兄弟。据《史记?伯夷叔齐列传》记载,伯夷、叔齐身为孤竹国君之子,为遵循父命和道义而让国于兄弟,二人不事无德的纣王,但又以武王伐纣为不孝、不仁,故不食周粟,饿死于首阳山。孔子称赞伯夷、叔齐“不降其志,不辱其身”,孟子则认为伯夷的高尚品行足以使“顽夫廉,懦夫有立志”。后世往往以伯夷之廉为“廉”的代表,太史公更是因他们在乱世中的重义轻利而将《伯夷叔齐列传》列为列传之首。然而,伯夷、叔齐都未曾出仕为官,他们的“廉”并非廉政之廉,而应该称为隐士之廉;关于他们的事迹或者传说,还只是尚未进入法治话语的道德戒谕,某种程度上属于富勒所定义的“愿望的道德”,所对应的是上古封建贵族的道德礼法。
  虽然没有“廉”的参与,但在周代乃至夏商,对官吏的约束、对贪婪的惩戒早已成为中国古代法治雏形的一部分。《左传?昭公十四年》中晋国大夫叔向曾有过这样的介绍,“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忘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其中的“墨”便是相传由舜臣皋陶所制定的“刑”中的贪污罪;《尚书?吕刑》曰:“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也就是说,早在周穆王时代,就已经对司法过程中官官相护、打击报复、包庇内亲、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贪腐行为做出了界定和惩戒。可见,即便是在以血缘为纽带、以宗族礼法为依托的上古社会,相关的“刑”也仍旧制约着行政官吏们的行为。
  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春秋战国以前的中国社会所施行的是用道德礼教来引导贵族,而以基本刑律来约束平民。这并不是说士大夫不受法律的约束,而是指对于未受“王官之学”教育的平民来说,只需要遵守基本的刑律,从而保证日常生活的有序;对于知书达理的贵族阶层来说,道德上的自律要高于或优先于刑律上的他律,他们不但不能违反刑律,而且要以道德准则为行为准则。所以说,在春秋战国以前,以“墨”为代表的刑律是约束官吏行为的法律准则;而“廉”所对应的并非“不贪”,而是“高洁”,是高于我们现在所说的清正廉洁的一种道德节操,是一种先秦旧贵族所歌颂的思想品格。在这一历史时期,“廉”与“墨”、“德”与“法”处在一个相对分离的状态,分割它们的正是天生的贵族与天生的平民之间那道因礼教宗法而无法逾越的阶级鸿沟。
  二、从隐士之廉到官吏之廉
  与伯夷、叔齐相类似,在春秋战国的纷乱变革之中,又涌现出鲍焦、陈仲子等以“廉”称诸于世的隐士。然而略显矛盾的是,这些春秋战国时代的廉洁隐士,在与他们同时代的先贤口中,却显得有些迂腐甚至可笑。鲍焦为了不与爽行、毁廉之人同流合污,甘愿过破衣烂衫、捡食草蔬的隐士生活,但子贡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之言相对,指出鲍焦那仅存的一点物质保障,也是一种对污浊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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