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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中期

从传统文化中的“廉”看当代廉政建设的话语基础/刘 捷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 捷 日期:2016-03-14 15:51:22
界的妥协。子贡的质疑一语道破了隐士们的尴尬——个人始终无法彻底脱离社会、脱离物质世界。对此,更直接的是孟子对陈仲子的责难。陈仲子宁可忍饥挨饿到失明、失聪也不愿分享家中不义之禄,在一般人看来绝对堪称廉士,孟子却讽刺陈仲子只有像蚯蚓那样“上食槁壤、下饮黄泉”才算是真正的廉,否则他所居所用都不可能保证没有与盗跖之类不廉的人发生联系。孟子的言论似乎过于偏激,但道理和子贡所说的一样,就是所谓的廉士都不可能真正做到隔绝俗世、独善其身。而事实上,即便是为孔、孟所仰慕的伯夷,也遭受过战国士人的非议。苏秦就在与燕王的论辩中认为,伯夷那样不承王位、不为人臣、不受封侯的廉洁之举,反倒是一种妨碍国君施政的罪行。因为隐士之廉的耿介方正、洁身自好,对于国家的强盛繁荣、对于国君的称霸企图都是毫无助益的。其实,无论是子贡、孟子还是苏秦,他们对廉士的非议所体现的,都是春秋战国时代礼崩乐坏、兼并加剧后世人思维逻辑的一种转变。换言之,在孟子、苏秦所处的时代,非世而恶利,自托于无为的隐士和廉士们,正逐渐被追名逐利、朝秦暮楚之士所取代。这种转变虽不是一蹴而就,却是战国时代的普遍写照。
  从伯夷、叔齐的备受称颂到鲍焦、陈仲子的备受质疑,并不是因为这些举世闻名的隐士所表现出的清廉、耿介有程度或立场上的差异,而是因为春秋战国之际各国政治制度及社会风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隐士之廉已经不再是积极投入政治实践的士人们的追求,所以伯夷之廉反倒成了伯夷之罪。正是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之下,廉士的定义悄然发生变化,“廉”越来越多地被用来形容臣子、官吏,而非隐士、处士。晏子主政齐国,敢于去弑君者崔杼的家中祭拜齐庄公的尸体,又敢于在胁迫群臣的崔杼面前宣誓自己只站在忠于国君与社稷的一边,“尽忠不豫交,不用不怀禄”,其“廉”为后世君子称颂,连司马迁也甘愿在马前为其执鞭;石奢执法楚国,其父杀人,为了兼顾孝道与国法,为了贯彻自己的忠、孝、廉、义,他不顾楚昭王的赦免而自刎谢罪,堪称“坚直廉正,无所阿避”。
  从陈仲子到晏子,官吏之廉在经历战国至秦汉的历史发展之后,明显取代了隐士之廉在先秦“廉”文化中的核心地位。从鲍焦的槁于洛水到石奢的刎颈朝廷,原本疏离于政治、法律的道德之廉逐渐陷入困境,取而代之的则是贯彻国家法制、执法正义的法律之廉与贯彻自身品格操守的道德之廉的一种统一。
  综上所述,从文献中对廉士的事迹记载及整体评价来看,从战国到秦汉,“廉”文化的发展呈现出两大趋势:一是从疏离于国家政治之外的“廉”到执政官吏之“廉”的转变,二是从疏离于法治之外的“廉”到与法律法治密切相关的执法者之“廉”的转变。也正是在这段“廉”文化的发展历史中,中国传统廉政思想逐渐成型,而原有的德与新兴的法也在“廉”中得到了充分的统一与兼容。
  三、从愿望之廉到义务之廉
  皋陶之刑与伯夷之廉的分离虽然还存在于叔向、孔子等春秋时代旧式贵族的回忆之中,然而经过战国诸子的思想发展,道德之廉与刑法之廉的界限实际上在廉政的社会文化主题之下变得越来越模糊、越来越趋于一体了。
  韩非子的《五蠹》将儒家、纵横家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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