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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受贿行贿一起查存在的问题与破解之道/罗 星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罗 星 日期:2022-09-08 17:46:27
能“一刀切”,要综合考虑行贿次数、行贿人的主观恶意、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改态度等多种因素,统筹运用法律、纪律、政策、行政、经济等手段,宽严相济地对行贿人提出相关意见。对于长期“围猎”公职人员的,要从重从快予以处罚,推动净化政治生态。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的行贿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及时做出相应的诉讼和判决,形成震慑效应。在日常工作中,要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对查处行贿者的标准、如何进行非法所得追缴等做出规范,更好地指导、推动相关工作。
  第二,丰富对行贿者的处罚方式。要完善对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的处理方式,对属于党员、公职人员的,及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不属于党员、公职人员的,进行批评教育,采用行政处罚手段,向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通报信息。要加大追赃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牢固树立追赃挽回责任意识,对于通过行贿取得的各种利益,无论是物质利益还是荣誉(职称、学位、经营资格等),都要及时予以追回。
  第三,消除行贿者的侥幸心理。要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审查调查的本领和能力。通过案例指导和工作指引,提高纪检监察干部谈话、取证、分析研判等突破案件的能力,摆脱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单纯依靠口供的局面,实现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提高对受贿案件的查处效率,不再依赖对行贿者“给政策”来办理案件,进而消除行贿者的侥幸心理。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惩治体系
  第一,加强协作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研判等工作机制,形成惩治受贿行贿行为的合力。对于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行贿者,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有关机关通报。针对行贿人涉及的领域,要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围绕受贿行贿行为的查处,构建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在信息通报、线索移交、查处反馈上的衔接机制。
  第二,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近年,一些地方积极推广行贿人信息库建设,探索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要对行贿人“黑名单”进行定期更新,对于进入“黑名单”的个人和企业进行联合惩戒,采取限制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其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强化税收监控管理、提高贷款利率等一系列惩戒措施,让行贿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铲除受贿行贿现象滋生的土壤
  受贿行贿现象猖獗,权钱交易屡禁不止,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中的深层次、结构性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在“治标”的同时,要做好“治本”工作。
  第一,完善法规制度体系。要推进国家反腐败立法,针对近年来查处的典型受贿行贿案件中暴露出的体制机制弊病,增强法规制度的针对性,使制度更加务实、管用、有效。国家监委要利用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其制定监察法规的权力,围绕一些具体问题,比如,如何对行贿罪中的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行界定,如何追缴行贿人的非法所得,如何通过立法对期权腐败行为予以惩治等,制定相应的监察法规,实现党纪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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