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领导前沿

受贿行贿一起查存在的问题与破解之道/罗 星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罗 星 日期:2022-09-08 17:46:27
事以财行求”的罪名,并规定了对行贿的若干种处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2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规定:“一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贿赂、介绍贿赂者,应按其情节轻重参酌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处刑;其情节特别严重者,并得没收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其彻底坦白并对受贿人实行检举者,得判处罚金,免予其他刑事处分。”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法律中首次对惩治行贿做出了规定。1960年,中央专门制定了《关于不准请客送礼和停止新建招待所的通知》,明确要求不准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赠送礼品,也不能借用任何名义开展变相送礼活动。改革开放后,197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仅对惩治受贿提出了要求,还专门对行贿和介绍贿赂的行为处罚做出了规定。1988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行贿罪的几种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要求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2007年,全国治理商业贿赂座谈会要求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行业的治理力度,加大市场监管和源头治理的力度,进而铲除贿赂的土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同时,不断通过立法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行贿单位和人员的处置要求。
  (二)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体现了新形势下党对党风廉政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
  腐败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既有思想认识层面的因素,也与权力结构配置、监督体制机制不健全有关,同时与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社会历史文化传统有着紧密的关联。有学者认为,腐败机会、腐败动机和制度约束是导致腐败行为产生的三个重要因素,其中,腐败动机是前提条件,腐败机会是触发因素。[2]领导干部做出腐败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理想信念缺失、党性修养不强是根本,来自外部的“围猎”则为其提供了条件和土壤。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个领域、各个要素协同联通、发挥合力,而不是通过某个环节或者某个领域的治理措施简单相加就能取得好的治理成效。[3]受贿和行贿相伴相生,如影随形,相互影响,必须系统治理。前些年就有学者提出,要从权力与资本的双重视角设计反腐方略,既不能放过受贿的官员,同时也不能放过行贿者。[4]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就是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理念在反腐败领域的具体体现。新时期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既要加大对腐败官员的惩处力度,营造“不想腐”“不敢腐”的氛围,同时也要加强对行贿行为的打击,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三)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反腐败斗争“首先要从政治上看”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入手,着力破解党的建设中存在的难题,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首先也要从政治上看,要深刻认识到各类腐败问题的政治本质和危害[5]384,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要看到,行贿人用各种
[1][2][3][4][5][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