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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受贿行贿一起查存在的问题与破解之道/罗 星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罗 星 日期:2022-09-08 17:46:27
清晰的,但在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为鼓励行贿人多交代问题,往往对行贿人从宽处罚。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导致纪检监察机关对行贿人从宽处理的尺度把握不一,出现了畸轻畸重的现象。特别是对于既非中共党员又非监察对象的人员的查处,纪检监察机关缺乏相应的处理权限,缺乏有力的责任追究。
  第三,行政处罚配套制度有待完善。对当前行贿导致的不正当利益的追缴以及对行贿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惩戒手段主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实施,由于缺乏细化的操作规定,对于行贿取得的职务调整、晋升等不正当利益如何进行纠正,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四)从协作机制上看,惩治受贿行贿行为各主体之间的配合有待加强
  一是惩治的方式较为单一。对公职人员的处罚较多集中于党纪政务处分,对通过受贿取得的收益没有及时予以追缴,特别是对行贿者的经济处罚力度不够。目前对行贿者的惩治往往局限于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而在行政处罚、资格准入限制、经济制裁等方面做得不够。行贿所获取的利益过大、所付出的成本过小,导致行贿行为屡禁不绝。
  二是协作配合机制不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配合不够紧密,对行贿人的相关信息不能实现共通共享,没有形成惩治行贿的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往往侧重于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审查调查,将行贿者当成证人看待,没有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
  四、新时代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路径创新
  受贿与行贿一体两面、相伴而生,只有一同查处、一同治理,才能实现反腐败斗争的标本兼治。同时也要看到,受贿与行贿在行为主体、社会影响、危害程度上还有着较大区别,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意味着对受贿与行贿人实施同等处罚,在实际惩治过程中,要精准有效施策,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对待。
  (一)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坚持以标本兼治、系统施治的理念推进反腐败斗争
  第一,充分认识受贿行贿行为的危害性,树立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理念。目前社会上对查处受贿的认识比较统一,但对行贿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为此,要加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力度,在社会上形成行贿可耻的舆论氛围,通过加大对行贿的打击力度消除行贿者的侥幸心理。
  第二,以一体推进“三不”的理念推进反腐败斗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三个环节的割裂。[5]382在持续加大对腐败行为惩治力度的同时,要通过查办案件发现哪些领域经常出现受贿行贿行为,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在推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对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心理活动进行深入研究,使得制定的制度更加务实管用、有可操作性。在推进反腐倡廉教育的时候,要用好警示教育这个重要手段,要善于利用身边典型的行贿受贿案例,以加强警示教育,进而收到震慑效果。
  (二)规范行贿查处标准,丰富处罚形式,增强治理行贿行为的有效性
  在现阶段,要重点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行贿者,在组织人事、执法司法、扶贫脱贫、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者,以及多次有组织行贿的人员,要进行严厉打击。
  第一,规范对行贿人处置分类的标准。查处行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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