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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受贿行贿一起查存在的问题与破解之道/罗 星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罗 星 日期:2022-09-08 17:46:27
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文化、政治制度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目前我国仍然处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状态,在思想认识、法规制度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导致对行贿受贿行为的查处存在许多难点。
  (一)思想认识上,“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认识依然存在
  第一,人们在认识上存在“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的理念。由于现有考核机制还是把案件查办数量作为重要指标,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部门把工作重心放在了对受贿行为的打击上,对行贿行为关注不够,以罚代处的现象比较突出。
  第二,受“熟人社会”和“人情社会”等传统政治文化影响,部分社会公众对行贿的危害性认识不够,“送礼办事”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潜规则,民众对行贿行为的容忍度较高,给反腐败工作增加了难度。[8]
  (二)在实践操作中,对行贿行为精准执法难度较大
  一是对行贿人处罚存在诸多障碍。职务犯罪案件的复杂性、敏感性导致其隐蔽性较强。在办理受贿案件中,行贿人的检举控告对于腐败问题的发现和查处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案部门经常把行贿人当成证人看待,对行贿人动辄“给政策”,以换取其对案件调查的配合。有的将行贿人是否配合调查作为影响处理决定的重要因素,导致对行贿人往往从宽处理。如果对行贿人简单从重打击,就可能导致其和受贿人一道共同对抗调查,职务犯罪案件就难以取得突破。
  二是对行贿人查处存在技术上的难题。在现实中,对于行贿人是主动行贿还是被迫行贿难以区分,行贿人谋求的不正当利益在法律上难以认定。
  三是对民营企业中的行贿人追究责任面临两难困境。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要查清民营企业相关涉案人的问题,又要尽可能避免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两难局面。对于案件中涉及行贿行为的民营企业,特别是在当地影响力大、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民营企业,存在不愿查处、不能查处甚至不敢查处的问题,对存在行贿行为的民营企业人员往往不予追究或使其免于法律制裁,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了负面激励效应。
  (三)在法规制度上,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法规制度不健全
  第一,国家法律规定有盲区。近年,受贿行贿行为的复杂性日益增强,大多数人采取了交易差价、干股分红、合作投资、挂名取酬等形式,这些新型受贿行贿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比较困难。比如,领导干部通过特定关系人收钱,如果本人否认知情,如何收集证据来证明?对于行贿行为来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行贿罪纳入进来,但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成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在现实中对什么是不正当利益难以界定。此外,对行贿人所得的不正当利益如何追缴缺乏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涉案单位和人员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及孳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这里的“孳息”在实践中界定很困难,有的时候行贿人以非法手段取得了工程项目,之后又自己投入了资金和人力、物力,到底对哪些予以追缴在实践中难以认定。
  第二,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不完善。对行贿人的处理标准、尺度需要进一步细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行贿罪的认定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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