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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下期

儒家社会建构中的“面子”与农村基层协商民主/郑聪杰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郑聪杰 日期:2020-03-18 16: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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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的作用在于识别出一个处于一致和差异之间的区域,即“公共行动的共同基础”,而基础的觅取依赖于村庄内利益整合的达致,这个达致过程不仅是基层协商民主的目标,更是实现村庄善治的前提。然而协商民主在直接扩大村民参与地方公共事务治理话语权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何保证他们合理合规地表达自身利益愿望,减少乃至避免单纯的情感宣泄,以及倾听、尊重和考虑他人不同观点等难题。为协调好个人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关系,减少和避免因个体膨胀的自私和偏见导致的协商流产和中断,保证利益整合过程有序进行,就需要在协商实践中嵌入一些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程序机制,以约束潜在失范行为的发生。但如杨中艳所说,“单纯凭借‘硬法’并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民主协商实践程序化的需求,而富有弹性特征的‘软法’则恰好与基层的现实情况相耦合,是民主协商规范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部分”[7]。因而协商民主程序性过程的维护,除了应有相关的制度设计和条文性规章,通常还需要吸纳与整合村庄内原有的非正式规则进行补足、修正和延拓,从而发挥非正式规则对民主协商的价值引导与内心认同。
  在儒家观念中,“和”是重要概念,“君子和而不同”折射出儒家对多元主体认知模式和行为方式共生状况的认可。因此,由“和”衍生出的和合文化主张在接受事物差异性的先决条件下,期望把彼此间的分歧融合于相互依存的和合体中,生发出基本共识,“强调‘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认为‘义以分则和,和则一’,通过义利之辨,明晰公义的至上性”[8]。同时,儒家思想以君子为理想人格,重视精神上的自我满足和对道义高于功利伦理情趣的追寻,借此抒发出“仁”的观点,它鼓励个人,尤其是占有较高社会地位的“士”,要尽力往外施“仁”。个人施“仁”的范围愈广,其认同的“大我”愈大,越能趋近“止于至善”的人格目的。由上可看出,儒家伦理中内含着协调个体性与公益性矛盾的尝试,并以道德要求的形式浇灌于“面子”的人品和人缘要素中。
  人品要素的觅取是根据个体对公共规范与价值观的遵守情况而评定的,因而出于对捍卫村落公共利益和荣誉的行径将会获得共同体推崇和赞许的心理预期,诱使和激发着村庄中的个体表现出强烈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促进协商实践向求同存异、兼容并蓄的理性状态靠拢。故“面子”中人品要素的存在是建构乡村社会协商民主包容差异性的基因密码,在内蕴的“仁”“和”等政治德性和行为操守的规训下,要求个体在关系运行中保持推己及人的心态以及努力实现差异性和纠正自利偏好的统一,以此为柔性地整合多元利益提供基本支点。而人缘要素的汲取是凭依个体在人际关系中是否和谐融洽而获致的。在儒家文化中,社会取向的社会运作法则使得个体行动并不完全受自己意愿的引导,相反,在考虑自我的同时,会顾及他者的感受与反应。当这种社会运行法则渗透进村庄“面子”规则的运转时,村民们往往会在行为处事过程中,表现出将情、理、法三位一体通盘考虑的倾向,并且在“仁”“和”等伦理品性的串联下,力图在情理上寻觅一条平衡的中间路线,以此维系人际间亲近的情感,获致会处关系、善于打交道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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