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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下期

儒家社会建构中的“面子”与农村基层协商民主/郑聪杰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郑聪杰 日期:2020-03-18 16:39:20
若单从小农理性的角度看,这着实难以理解,但如果从“面子”的视角切入,其间的内在逻辑则变得清晰。由此严宏得出,“面子”在处理乡村公共事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效用,村民理事会成员的“面子”使其在乡村社会中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并得到乡村两级组织和村民的认同与信任。[4]那么不同学者为何在“面子”与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关系问题上存在逻辑性认知差异?其产生的根源是什么?笔者认为,这种理解上的差异可能因为没有对“面子”予以正确的类型学上的划分,从而使其在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场域中难以获得正确的定位,所以对类型问题的合理考量或许能为解答“面子”与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关系难题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二、“面子”的内涵及构成
  本文将“面子”的构念及其指涉的内涵定义为:个体在社会交往中,因适当的行为赢得某一社会圈的赞许,进而在他人心目中产生的心理地位。由该定义可派生出“面子”以下五方面的特征:一是“面子”并非形成于私下的自我评价过程,而是个人与他人相互交往下的产物;二是“面子”是通过一系列外在行为加以表征,并以适当的公众形象予以呈现的;三是“面子”是一个关系性概念,其形成与运作都需要依托于特定社会圈;四是“面子”的获取需要得到某一社会圈的认同和赞许,这就涉及认同标准和如何被认同的问题;五是“面子”作为彼此间对各自关系影响力的考量,其实质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心理地位。
  “面子”类型的可能性区分,除了应对“面子”有相对清晰的概念厘定,还依赖于对其内在构成的合理剖析。胡先晋将中国人的“脸面”划分为“脸—面”,并由此认为中国人的脸面至少包含两种社会赞许的价值,即品德和成就。[1]1-17而金耀基和梅耶斯将胡氏的脸面观略做修正,在舍弃脸面之分的基础上,以“面子”概括之,并将社会性和道德性双元意义嵌入其中。[5]然“面子”作为一个植根于文化的社会心理建构,是个人与他人相互交往下的产物,二元“面子”的结构虽有其合理性,却似乎难以凸显“面子”行为中的互动性这一重要特质。“个体的‘面子’显然不存在于他的躯体内或躯体上,而是弥散于各种社会交往事件中的东西,并且只有在这些事情因受到评价而被关注和解释时,它才表现出来”[6],因此它不是诞生于私下的自我评价,而是社会交往的产物。正是“面子”内涵中所包含的个体和他人的交互性与依赖性特征使笔者更倾向于部分学者提出的三元形态说,即认为“面子”作为多维度的概念是由能力、人品和人缘三要素组成的。若立足于村庄的视域,能力要素是指在社会交往中,村庄内其他成员对个体自身能力水平高低的认知和评价,这常常暗示着那些有想法、能办事、支配某些稀缺资源的村民将会获得他人的关注和肯定,反映了主体的权力资源属性。人品要素是指村庄根据个体对村落公共规范与价值观的遵守情况而做出的道德评价,这意味着那些公正公道、讲原则,同时能捍卫村落公共利益和荣誉的个体将会受到群体推崇,体现了主体的道德伦理属性。人缘要素是指村庄对个体在人际关系是否和谐融洽,人脉网络是否广泛方面所呈现出的社会形象的感知,这意味着那些会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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