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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下期

脱贫攻坚中基层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建立的难点及对策/何丽君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何丽君 日期:2019-05-06 16:29:50
律处分”,“有错该纠,有错必纠,有错受相应处理都属正常。现在的问题在于,要给受党政纪处理的干部机会,感觉现在干部一受处理,表现和改正得再好都无提拔希望”。为何如此?面临严格问责追责还是适度容错纠错的两难选择,人们倾向于从最利于自身的角度做理性判断,明哲保身,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与潜在威胁,进而更偏重于问责处分,而非容错纠错。不同部门人员对于容错纠错的认知差异与行为基点是脱贫攻坚中基层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建立难的内在根源。
  (二)容错纠错标准模糊
  明晰容错纠错标准需要妥善把握负面约束与正向激励的度,基于此,提出贫困县基层干部容错纠错的具体清单。在“您认为哪些错误可以宽容”的9个选项中,干部选择最多、排名第一的是“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或错误”。排名第二至第五的分别为“法律法规、党章党纪没有明令禁止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符合中央大政方针、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大力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且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失误”。在“您认为哪些错误不可以宽容”的8个选项中,干部选择排名前三的选项依次为“故意犯错且从中获取个人利益”,“严重生态环境责任事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干部群体对于什么错可以容、什么错不可容的选项选择内部差异性并不大,保持相对一致性,但干部认为容错纠错标准不够明晰。为什么呢?一是行政组织目标具有模糊性。“三个区分开来”的中央精神思路明晰,但各地区、各部委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中央较难出台“容错纠错一刀切”的政策。同时,绝大部分地区与部委习惯于“等、靠、要”,期望中央出台清晰的配套制度,明晰可度量的客观指标,如此就使得容错纠错成为一个模糊、隐蔽的政治过程。二是语言表述相对原则。对原则性表述,不同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同一事件也可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自由裁量权和弹性空间较大。有干部谈到,“纪律处分条例都是具体的条款,而容错却很宏观”。具体明晰的约束条款,模糊不清的容错界限,干部对如何处分问责较为清晰,而对什么错可容、什么错不可容的认知不清晰。其他部门认为可容错纠错的,纪委不认可;下级纪委、组织部门认为可容错纠错的,上级纪委、巡视组不认同。倘若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相关人员对问责处分与容错纠错存有异议,人们就会更多关注硬指标、忽视软要求,倾向于依据清晰条款进行问责处分,谨慎地容错纠错,给容错纠错带来推托的可能与空间。可见,缺乏规范、具体、完善的容错纠错条款必将影响容错纠错机制的最终贯彻落实。
  (三)政治生态与文化的熏染
  单独行动时,干部往往会深思熟虑这种行为是否会招致谴责,会引致什么后果,而一旦处于群体之中,干部行为则很容易受到群体场景的影响。在群体压力面前,人们都有一种伪装自我而排斥认知分歧、维持团体一致的本能,进而出现从众心理。官僚体制强调科层体制以及等级关系,服从上级领导的意图成为最高美德,上级意见往往成为判断是非、善恶、美丑的唯一标准。职能化组织结构、自上而下的干部选拔体系、数字化的考核指标等也都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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