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下期
程序正义在国家治理中的内涵、表现与实现/李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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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毅
日期:2019-03-21 16:01:36
序的行为进行辅助教育,使用权者在治理过程中心中有戒。其次,应进一步提升权力赋予主体的“维权”意识,鼓励其对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和问责,从而维护好权力的正当运行。再次,于广大的权力监督主体而言,务必在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机制的前提下,组织引导他们开展规范的监督,并着力改善监督工作的考核机制和评价机制,在实现监督权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同时,确保各级监督者自身不滥用权力。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91.
[2]戴长征.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初探[J].中国行政管理,2014(1):10-11.
[3]魏治勋.“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J].法学论坛,2014(2):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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