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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下期

程序正义在国家治理中的内涵、表现与实现/李 毅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毅 日期:2019-03-21 16:01:36
义的实现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国家治理中的鲜明色彩。
  3.程序正义在国家治理中表现为对民主的实践。程序本身具有“参与”“公开”“平等”三个特性,且彰显于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诠释着正义。在司法工作中,案件相关人可以通过参与裁判、了解案情相关信息、平等使用诉讼权等程序性手段维权。同样,在其他国家治理活动中,参与性的内涵也表现为利益相关主体有充分的机会或渠道参与治理,并在此过程中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对治理工作产生影响;公开性则表现为程序运行的透明化,它要求利益相关主体能够通过程序监督治理工作的正当性;平等性在本质上就是要求任何权力运行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实现程序面前人人平等。由此可见,国家治理中的程序不仅是维护公民具体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是公民表达意愿、参与治理的必要途径和方式。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仅是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必要途径,也是实践民主政治的有效方式。在众多法律界学者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过程中,大家普遍认为程序正义包含一般公正和个别公正两方面内容。其中,一般公正原则主要由参与原则、对等原则、公开原则、中立原则、维持原则五部分构成,个别公正原则是在一般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产生的。事实上,这五个方面的内容正是现代国家在国家治理实践中着力解决发展民主政治这一课题时采用的新思路,因为治理现代化的直接目标在于构建一个广泛参与、民主平等、透明公开、价值中立、权威稳定的充满民主精神的国家治理体系。这进一步表明,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与程序正义在国家治理中的实现程度具有高度关联性,对程序正义的有效实现和维护,是国家在现代化的道路上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
  4.程序正义在国家治理中表现为对治理的实现。人们在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时,各项工作不仅显得繁复,而且机会成本也较大;各种程序在事实上对权力形成了束缚,权力运行者的自由操作空间受到限制;受历史上长期的人治思想的影响,封建情理文化不断干预权力的运行,一些超越程序、破坏程序的行为仍然充斥着当前的各项国家治理工作的具体环节,对各项治理工作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从轻而言,对程序正义的忽视,使一些部门之间极易产生隔阂、发生分歧,最终导致诸多工作受阻。从重而言,对程序正义的忽视,通常会导致社会秩序的失控,直接威胁社会稳定。这些问题不仅给国家治理工作造成巨大阻碍,考验着党和政府的治理能力,同时也进一步表明,程序正义彰显于国家治理的各个环节,坚持程序正义既是各项司法工作的基本遵循,同时也是各种行政工作的必然选择,只有坚持好程序正义,才能确保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具体而言,在社会日趋多元化的新时代,要想通过加快完善治理体系、有效强化治理能力来确保各种治理目标的顺利实现,程序正义理应被人们从治理舞台的幕后搬到台前,从国家顶层设计层面落实到治理工作的神经末梢,从理论的教案中运用到实践的舞台上。国家各领域、各方面的相关治理主体,都应将实现程序正义作为完成治理任务的重要路径,都应坚持在具体的治理工作中充分重视程序正义,严格按照各种程序来开展治理工作、处理具体事务。这不仅会对维护社会正义和增强国家治理能力产生巨大帮助,同时也将有效推动各项治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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