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9年3月下期

程序正义在国家治理中的内涵、表现与实现/李 毅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毅 日期:2019-03-21 16:01:36
义制定法理依据,让“维护程序正义”不再空口无凭,让违背程序正义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当然,“对法律程序的尊重并不仅仅限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正当性的法律程序行使权利”[4],我们在建立健全国家治理工作中的相应程序时,务必注重程序的落实,要让充满正义的程序成为相关利益主体行使权利和维护权益的手段,决不能让程序成为束之高阁的空话、套话。
  3.健全权力运行机制,严格纠察破坏程序正义的现象。要进一步发挥程序正义在国家治理环节中的积极作用,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权力运行与监督机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通过健全的程序对治理权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仍然是确保权力运行更科学更规范、强化治理能力、优化治理结构的着力点。而且,要在国家治理层面顺利实现现代化这一宏伟目标,不仅要全方位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能力、强化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履职能力、增强社会力量的协同参与治理能力,还要有序推动党和国家权力运行的法治化建设,为程序正义的实现创造条件。因此,建立一套系统完备、全面科学的制度体系、规范要求、程序准则来约束和纠正权力的运行就显得尤为迫切。具体而言,程序是治理工作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坚持按程序办事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治理过程中根据各项规章制度履职尽责。部分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企图打破各项制度对自身权力的约束或通过减少工作流程来缩减工作量,往往对程序提出挑战,轻则破坏工作流程,重则忽视程序要求。这些行为直接造成各机构之间的矛盾不断或工作秩序紊乱,严重影响了治理效率。更有甚者,部分领导干部打破程序限制,为以权谋私开启权力暗箱,这不仅使各种程序形同虚设,同时也明显背离了国家治理环节中的正义原则,严重违背了各项国家治理工作内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更对国家治理的价值基础造成冲击。因此,务必严惩各种破坏程序的行为,务必通过对忽视或破坏程序的行为的惩处来树立程序的权威,从而让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履职,维持好公共权力运行的正义性。
  4.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着力增强治理主体的程序意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权力主体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权力行使主体、权力赋予主体和权力监督主体。其中,权力行使主体是指居于权力操作岗位的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赋予主体是指让渡出部分权利来形成公共权力的人民大众,权力监督主体则由各领域、各部门内专门负责监督权力运行的有关人员组成。这三大主体是权力运行和监督的切实参与者和见证者,他们的行为对治理的开展、治理的成效均能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要进一步发挥程序正义对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促进作用,就要对这三类主体进行程序意识的启发和程序执行的引导,着力打造一支具有强烈程序意识、时刻按程序办事、凭借程序用权维权的权力主体。具体而言,要通过增强权力主体的程序意识来保障程序正义在国家治理中的实现,就必须结合权力运行相关主体的具体角色特征,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工作,实现“精准”建设。首先,权力行使主体务必深知权力运行的机制和原则,既要养成按规矩办事、按程序履职的习惯,也要深知为何用权、如何用权。对于这种用权习惯的培养,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进行岗前引导教育,让用权者熟悉权力运作流程;二是通过惩治违背程
[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