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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中期

制度权威建构的制约因素分析/邢西敬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邢西敬 日期:2016-10-19 09:20:21
度的变迁大多以一种强力的方式,采取变法的形式推进,“这种法律制定颁布后,由于与中国人的习惯背离较大或没有系统的习惯惯例的辅助,不易甚至根本不为人们所接受,不能成为他们的行动规范……结果是国家制定法的普遍无力和无效”[8]。
  制度是秩序和价值的自我维持系统,客体要素通过和主体的持续互动,嵌入主体的行为和心理当中。客体嵌入主体当中,意味着主体需要通过认知环节,将制度所承载的价值观念和文化因素内化到自我意识中。简单而言,主体需要发现制度的意义,进而采取社会行动。换言之,制度如果没有意义的建构过程,那么主体对于制度将采取工具理性的态度,即表面上赋予有意义的行动,但没有内化到自我意识中。这对制度的维持是非常不利的。
  2.制度合法性因素
  制度合法性意指制度具备正当性、公正性等道德力量,制度应该被遵从,强调对制度服从的基础来自制度受动者内心的认同,而非任何形式的强制或操纵。合法性是制度权威的一种软权力,与硬权力截然不同。1990年,美国学者小约瑟夫?奈首次提出软权力的概念,他强调权力的“引诱和吸引”的一面。他指出,权力并非马克斯?韦伯式的“不顾对方意愿而强行贯彻自己意志的能力”,而是“实现你所要的结果,并且如果有必要,令其他人改变态度以达到目的的能力”[9]。在这里小约瑟夫?奈(2004)将改变他人态度的能力也视为权力的重要方面,在此基础上,他将权力分为软权力和硬权力,指出前者是一种吸引力,是通过吸引而非强制或利诱来获得你之所需的能力,它源自一国的文化、政治理念和政策,硬权力则是一种强制性力量,源自一国的经济、军事等有形的力量。
  制度合法性意味着某项制度安排要有正当性,将某种道德准则放在优先地位,“我们首先要选择的主要是研究、优先性、价值、问题。尽管制度、程序和权力是重要的,但处于第二位”[10]。正当性关注制度运行下人类生活的价值和意义,常常以应然性的思想、观念和理论的形式出现。正当性的价值追求是制度的灵魂,也是制度权威的重要根源。
  制度合法性包括制度在道德哲学层面的正当性,以及在制度科学层面的合理性。就制度合理性而言,制度制定要符合现代政治运作的公理、原则、常识。比如,在政治领域的一些基本原理包括人民的意志是权力的最终来源、国家权力机关对其执行机关的适度控制、政府的统治职能要以社会管理职能的行使为前提、政府职能要有清晰的定位、权力的行使必须得到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等。这些都是制度合理性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度合法性的重要基石。
  制度附着的价值是长期以来人类理性的凝结和延续,具有巨大的感召力,能够增强社会共识。具备合法性因素的制度能够增强公民对制度的认同、激励公民的制度参与、优化制度体系,为制度客体嵌入主体提供认知层面的价值基础。
  3.有效的制约监督因素
  考察制度权威有事实性和规范性两种视角。规范性视角强调基于制度正当性的道德感召力,而产生的对制度的心理认同;事实性视角强调制度相关方对制度权威服从的事实状态,其中基于权力运作下的制约监督因素是实现服从事实状态的重要条件。
  权威指基于权力的服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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