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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中期

信访制度的功能异化:生成诱因与矫正之道/张光辉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光辉 日期:2015-03-06 17:46:17
是通过信访反映的意见、建议、问题和情况等来矫正和约束政府的行为,从而实现对政府的监督与制约;二是通过信访制度之外的其他机制来实现对政府的监督与制约,最常见的机制是“信访排名制”和“一票否决制”。地方政府官员因害怕辖区信访量排名靠前而被“一票否决”,不得不约束和调整自己的行为,对公众保持必要的敬畏,从而实现了对政府监督与制约的目的。虽然这两项制度的缺陷十分明显,但若取消这两项制度,而公众参与在权力运行中结构性缺位又没有改变,那么地方政府官员对公众的敬畏缺失,可能会加剧政府和公众之间的矛盾冲突,危及政治社会稳定。因而,要把信访制度改造成为对政府有效监督与制约的机制,就要使信访制度成为公众参与权力运行全过程的载体:其一,使信访成为公众参与权力授予过程的载体。只有公众能够影响权力授予,政府官员才会对公众负责,也才能在具体的用权过程中时刻考虑“权为民所用”。其二,使信访成为公众参与权力运行过程的载体,即参与政府决策。只有公众能够影响和参与政府决策特别是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才能保证决策的质量与可接受性,才能增强公众的认同与支持。其三,使信访成为公众参与权力评价的载体。只有公众可以对政府官员的表现做出有影响力和约束力的评价,政府官员才会对公众保持必要的合理的敬畏,也才能在用权过程中不肆意侵害公众权益。
  (三)将信访制度塑造成为社会矛盾冲突转化的有效载体
  虽然把信访制度改造成为对政府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机制是一种对矛盾冲突进行“源头治理”的方式,但是根据科学的矛盾冲突观的基本主张,实际上我们并不可能完全地消灭矛盾冲突,当然也不应该压制矛盾冲突,毕竟在政治与社会生活中存在矛盾冲突是一种常态。当我们秉持了科学的矛盾冲突观之后,就会意识到问题的关键应该是如何转化矛盾冲突、如何化解矛盾冲突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消弭矛盾冲突带来的危害。信访制度如何转化矛盾呢?笔者以为,信访制度之于矛盾转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信访制度可以提供一种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客观地说,信访制度无疑是当前中国政治生活中最权威、最正式、最制度化的公众与政府互动的渠道,因而,它理应成为更加制度化的公众利益表达的途径。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实际上,好的制度不是消灭冲突,而是能够容纳冲突,并用制度化的方式解决冲突”[5]。其次,信访制度既然提供了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实际上也就可以充当很好的社会冲突缓解的安全阀。因为,任何矛盾冲突的发生总有一个过程,它往往是在矛盾不断累积到一定程度而最终爆发的。信访制度提供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实际上也就提供了通畅的公众的不满和矛盾发泄的渠道,那么就可以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出现矛盾累积,在过程中把可能爆发的矛盾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再次,信访制度还给公众提供了权利救济的希望和期待。虽然从现实看,公众对信访过分心理依赖造成一种行政干预司法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但是,这样一种心理依赖反而有助于社会稳定,因为依靠信访来解决矛盾和问题,至少给人们提供了一种矛盾解决的希望,有助于实现稳定。袁刚(2013)认为,没有信访制度,就可能导致“冤情无告”,而“若冤情无告,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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