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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中期

西方发达国家行政问责制的类型及比较研究/李 德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德 日期:2016-01-27 17:29:04
  【摘  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消除懒政现象,扫除落实政策、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障碍,是当前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过600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度。吸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行政问责制度的有益经验,对于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责任型、服务型、廉洁型、法治型政府建设,努力提高各级政府的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 键 词】西方国家;行政问责;借鉴
  【作者简介】李德(1977— ),男,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危机处置与基层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后,牛津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公共管理。   
  【基金项目】本文是中国浦东干部学院课题“环境群体性事件及治理策略研究——关于行政问责”(课题编号:CELAP2014-INS-19)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5)35-0020-03
 
  一年来,李克强在不同的重要场合多次强调,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厉问责怠政官员。行政问责制度起源于西方,经过600多年的发展,以英、美、德、法、日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方面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成功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家政治、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按照行政问责的类型划分,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问责制度主要包括议会问责、司法问责、政府内部问责、公务员问责四种类型,每种问责的类型都会涉及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和结果五个方面,形成了较为成熟与完善的制度。
  一、议会问责
  西方发达国家的议会问责主要包括弹劾、质询和调查三种方式,每个国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有所不同。
  (一)弹劾
  弹劾制度起源于1376年的英国,后来由于英国内阁责任制的逐步完善和司法权的独立,而弹劾程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过于繁杂,1864年,英国议会废止了这一问责方式,代之以对内阁的决策、大政方针,或者内阁成员、部长们的行政和个人行为进行不信任投票的方式。议会的不信任投票对于政府内阁来说是一种非常严厉的监督问责制度与措施,它迫使或倒逼内阁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尽最大可能做到科学化与民主化。
  1787年,美国建立了自己的弹劾制度,但美国宪法只是从宏观上对弹劾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在美国实际政治生活中,对于如何具体解读和落实这些总原则,一直存在争议。在美国,众议院履行弹劾的提案权。弹劾包括提出、追诉、审判三个阶段,受弹劾的官员上至总统,下至所有的文职官员,范围非常广泛,受弹劾的事项包括叛国等多种犯罪或违法行为。
  法国对总统或行政人员违法行为的弹劾由特别高等法院进行审理,如果被弹劾的官员被认为有罪,除免职外,还要按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投票否决了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政策说明,总理就必须向总统提出辞职,总理也可以请求总统解散议会,重新进行议会选举,如果重新选出的国民议会仍否决政府的决策,政府就必须总辞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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