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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中期

西方发达国家行政问责制的类型及比较研究/李 德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德 日期:2016-01-27 17:29:04
员会是违宪审查的机构,与美国对具体纠纷进行违宪审查的方式不同,法国实行的是预防性违宪审查。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属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不论是否有争议,在正式颁布之前,必须送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违宪审查既不以发生具体纠纷为前提,也不以利害关系人提出审查请求为要件,当宪法中规定的有违宪诉讼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或个人认为某项法律、命令违宪而请求审查时,即可进行审查。
  二战后,随着日本国宪法的实施,日本引进了违宪审查制度。日本的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享有违宪审查权,最高法院拥有对违宪案件的终审权。日本违宪审查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一切法律、命令、规则及处分等。日本违宪审查的方法是附带性的,法院无权进行抽象的违宪审查,只有在审理具体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才能对法律、命令、规则及处分等进行合宪性审查,这与美国的司法审查模式类似[5]。
  宪法法院是德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专门机构。德国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监督权,这种监督权被纳入诉讼程序,司法化了[6]。它不仅享有监督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还可以分解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德国宪法法院审理宪法案件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一旦启动审查程序便居于主动地位,审查内容不完全受当事人所申请的限制。宪法法院对被审查的法律法规做出的无效宣告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对依据无效的法律做出裁判的刑事案件需要重新进行审理,但对于依据无效法律做出裁判的非刑事案件,出于维护法律安定性的考虑,如果不再有争议,则不因所依据的法律无效而受影响[7]。
  三、政府内部问责
  美国政府建立了对政府内部进行问责的专门监督机构,主要包括政府道德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和功绩制保护委员会三个部门。1978年,美国建立政府道德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包括推进廉政建设、制定行政伦理最低标准、对任命的官员进行财产公开、对行政系统提供相关培训与咨询等。为了使广大公众更好地监督政府内部行为,政府道德办公室进行立法,要求在美国的立法、司法、行政三大系统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1988年,政府道德办公室成为政府的独立机构,目的是为了更加独立有效地推进廉政、高效、服务型政府的建设。1978年,美国在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了监察长办公室,给予监察长对行政系统触犯行政纪律官员进行独立调查的权力,监察长可以随时对违纪官员发出调查传票。监察长可以对涉嫌官员的行为进行审计、调查或受理举报,如果发现问题可以将涉嫌触犯行政纪律官员的案件转给不同的部门处理,如转交行政首长、司法部、联邦调查局或向国会、总统提交报告等。为了保护检举者,美国在1978年成立功绩制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接受举报者的申诉、调查及诉讼等。1989年,美国制定了检举者保护法,目的是保护联邦职员和检举人免受打击报复,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行政系统官员的行政行为,降低了行政官员违纪行为发生的概率。
  20世纪70年代,法国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具有法国特色的行政调解专员制度。行政调解专员具有很大的独立性,由部长委员会任命,负责对行政系统人员进行监督和问责。行政调解专员的权力很大,不接触有冤屈的公民,而是直接对中央和地方各政府部门政府行为的适当性行使监督权、调查权,并有权要求相关部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