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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中期

西方发达国家行政问责制的类型及比较研究/李 德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德 日期:2016-01-27 17:29:04
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的问责制度建立较晚,目前还存在着问责权责模糊不清、问责范围过小、以同体问责为主、相关法律及程序不完善等现实困境。必须指出的是,西方国家的行政问责制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各国具体情况的差别,具体做法也有很大的不同[9]。我们不能直接搬用,而应结合实际国情,加快行政问责的立法进程,强化人大、政协、媒体等异体问责力度,建立相关配套制度,落实对问责的处罚,并培育相应的问责文化氛围,积极构建服务型、法治型、责任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行政问责制度。
 
  参考文献:
  [1]周亚越.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51-52.
  [2]杨曙光.英国议会的监督制度[J].人大研究,2005(7):41-43.
  [3]詹姆斯?麦格雷戈?伯恩斯,等.民治政府——美国政府与政治(第20版)[M].吴爱明,李亚梅,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18-423.
  [4]甘超英.德国联邦议院的监督机制[J].山东人大工作,2003(2):51-53.
  [5]李丰.日本违宪审查制度[J]?党政论坛,2004(7):45-47.
  [6]马岭.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J].环球法律评论,2005(2):154-165.
  [7]龙校一.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9):54-55.
  [8]裴宏,杨斌.日本公务员的奖惩制度[J].中国行政管理,2005(7):81-83.
  [9]施雪华,邓集文.西方国家行政问责制的类型与程序[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9(5):29-36.
  
  责任编辑 张小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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