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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行政问责制的类型及比较研究/李 德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德 日期:2016-01-27 17:29:04
门提供调查所需的材料等。行政调解专员通过调查后可以对政府行为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等,如果有关部门不执行其建议,就可以采取有关制裁性措施。法国还建立行政监察机构,如在中央政府各部设立“监察团”。
  英国对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监督问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部长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这一监督主要是部长接受公民的申诉,希望部长进行干预,一般是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行政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为侵害时向部长投诉,这种情况只限于针对地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部长可以审查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二是设立行政裁判所这一特别裁判机构对行政系统的人员进行有效监督。行政裁判所的管辖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也包括公民之间一些与政策相关的争端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案件等。
  四、公务员问责
  法国在《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在公务执行中或与公务执行有关的情况中所犯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纪律制裁。”因此,法国公务员的问责一般是对违纪、违法的公务员进行纪律处分等。法国公务员的纪律处分主要是针对公务员违反应该遵守的职责义务,如廉洁奉公、服从命令、保守秘密等。对公务员进行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和申诫、取消晋升资格和降级、降职和临时解除三个月至两年职务、强制退休和撤职等。
  英国实行的是文职人员制度,不需要经过选举产生和政治任命,如果没有过失可以长期任职,但不包括公共企事业机构的职员和地方机构的人员。负责各级文官日常管理制度的常务次官可以口头或书面对违反相关纪律和犯有一定过失的文官进行警告和申诫,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停职或撤职等处分。
  日本对公务员违纪行为的问责主要包括分限处分和惩戒两种形式。分限处分是对公务员基于自己的能力不能充分履行职务的处分,即使公务员本身对工作并没有任何过失,处分依轻重程度可以分为降薪、降职、休职和免职四种情况。惩戒是对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问责的一种处罚,依情节轻重,惩戒分为警告、减薪、停职和免职四种情况,如果公务员认为处罚不当,可以向人事部门进行申诉,人事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处分确实不当时,会对职员权利进行恢复,并撤销处分,补发因受处分而少发的工资和津贴等[8]。
  德国依据危害的轻重程度,对违纪公务员的处分包括警告、减薪、罚款、降级、降职、停止晋升、开除公职、削减和取消退休金八种形式。德国公务员的纪律处分由主管部门、行政上级和纪律法院行使。为了帮助违纪的行政人员改正错误,促进其进一步发展,违纪记录在一定的年限后可以从档案中消除。
  综上可以看出,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问责制度已较为成熟。每个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实际国情建立了专门的问责制度,问责的主体、类型、内容和客体非常广泛,可以对行政人员的违法或违纪行为进行议会问责、司法问责、政府内部问责、公务员问责等,同时也加大了媒体和普通公民对涉嫌违规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问责的力度。问责的程序非常完善,从启动问责到进行处罚都有一个公开透明的完整程序,而且针对错误问责建立了申诉和补救制度。西方发达国家建立的问责制度,对推进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建设,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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