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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中期

党内法治建设须规避制度供给过剩陷阱/胡 凯 杨竞雄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胡 凯 杨竞雄 日期:2015-03-06 14:38:44
  【摘  要】表面上社会制度供给的繁荣以至于过剩的问题,实质上乃是社会制度需求有效满足不够的问题。党内法治建设中制度供给过剩的原因有:党内原有法规制度的失效和制度创新的时滞、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执行力问题、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路径依赖和既得利益者的有意引导。党内法治建设中规避制度供给过剩的举措有:坚持于法周延与于事简便的有机统一、坚持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有机统一、坚持改革创新与制度自信的有机统一。
  【关 键 词】党内法治;党内法规制度;制度供给;制度需求
  【作者简介】胡凯(1952— ),女,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杨竞雄(1990— ),男,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5)02-0004-0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号角,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任务。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党内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但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规避制度供给过剩的陷阱。
  一、制度供给过剩的实质是制度需求的有效满足不够
  所谓制度供给过剩,并非泛指整个社会的制度生产已经处于供过于求的溢满局面,而是特指相对于某一社会的制度需求而言,一些制度的生产是不必要的,一些已经全部或局部失效的制度不仅没有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反而作为一种被人为固化和强化的现实力量强制性地规约着人们的言行举止,一些本应被制度加以形塑以求得更健康发展的领域却迟迟不能迎来制度建设的春天。可见,表面上制度供给的繁荣以至于过剩的问题,实质上乃是社会制度需求有效满足不够的问题。
  众所周知,法治不等于法制。首先,法制简而言之就是一国之法律制度的集合,法治则不仅包括静态的法律体系,还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的动态过程。其次,法制可以是民主的、体现民众意愿的法,也可以是专制的、纯粹服务于统治者利益的法;法治则必须是体现主权在民、人民民主的良法。再次,法制的规约对象可以是一个国家(包括统治阶层和社会大众在内)的所有人,也可以“刑不上大夫”,从而使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独裁者超然于世;法治则强调法在国家和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宣言必然拒斥人治的存在,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在合理配置和相互制约之中运行。最后,法制并不与管制和统治天然绝缘,它可以成为统治者自上而下统治人民的单向度工具;法治则彰显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效能状态,蕴含了极具现代性的法律思维和国家多元民主治理思维。
  我们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根本保证。“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历史经验表明,执政党的民主法治观及其实践深刻影响着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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