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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中期

党内法治建设须规避制度供给过剩陷阱/胡 凯 杨竞雄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胡 凯 杨竞雄 日期:2015-03-06 14:38:44
定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则不闻不问。这不仅没有抓住“八项规定”的精神实质,反而使各地干部产生“这些规定太快、太宽、太严”的疲惫之感,其后果是大大影响中央战略部署的落实,丧失作风根本转变的宝贵机会。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执行力问题。习近平曾对落实的重要性作过专门阐述,明确指出,抓落实是领导工作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也是衡量党员领导干部世界观正确与否和党性强不强的一个重要标志,落实不到位,再好的方针、政策、措施也会落空,再伟大的目标任务也实现不了[4]。一项制度,就算其为良法,执行落实的力度不够,也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制度的漂浮和过剩。制度执行乏力背后折射出来的问题除了制度本身(缺乏制度群对核心制度的支撑、制度间的衔接配套欠妥、制度过于原则化而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等)之外,还有制度执行人员法治思维及相应的社会氛围的培育和营造问题。意识形态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通过为人们提供一种信仰和秩序感,成为减少正式制度安排和执行成本重要的制度安排。徒法不足以自行,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者若确立了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就会萌发对法治的强烈担当精神,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敢于与违法违纪现象作坚决斗争;在党内和社会法治氛围浓厚的条件下,“无声的命令”效应愈加显现,党内法规制度的消费者也将更加自觉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而不会千方百计去寻找制度漏洞追求不义之利。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路径依赖和既得利益者的有意引导。路径依赖是指制度一经形成就具有了自我强化和扩张的冲动,制度发展的既定趋势会在演进过程中不断得到强化,这种强化与制度再生产对大众而言未必有利,但对隐藏于路径依赖背后、在某种制度安排实施后形成的既得利益者却是梦寐以求的。以“中央综治委”复名一事为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于1991年,原本是协助中央领导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但在2011年却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从“社会治安”到“社会管理”的改变意味着该机构被赋予了更多的“协调和指导社会管理工作的职能”,在暴恐活动多发的背景下,“维稳”又增加了“维安”(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是该体制自我扩权的重要表现。“中央综治委”的复名以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相关论述表明,该机构将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不再干预、协调具体案件,这无疑是党中央对该体制的一次拨乱反正。
  三、规避党内法治建设中制度供给过剩的举措
  坚持于法周延与于事简便的有机统一。于法周延是指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与国家宪法及相关法律相衔接,党内各法规之间也要相互配套,力避内容重复、相互冲突等情况的发生。于事简便是指党内法规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切实有效地满足党内制度需求,力避“牛栏关猫”、“繁文缛节”、要义不明、操作性差等问题的发生。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实施了“立破并举”的“两手抓两手硬”方针。一方面,分两批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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