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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中期

党内法治建设须规避制度供给过剩陷阱/胡 凯 杨竞雄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胡 凯 杨竞雄 日期:2015-03-06 14:38:44
模的清理工作,对滞后于实践需要、相互重合和冲突,尤其是对与宪法和相关法律不衔接配套的党内法规制度予以废止和修改。另一方面,通过《制定条例》和《备案规定》两部具有党内立法法性质的法规增加了实体性规定,完善了党内法规制度编制工作规划,强化了党内法规制度起草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环节,完善了党内法规制度前置审核程序,明确了党内法规制度公开发布制度和效力等级,全面确立了党内法规制度备案、清理与评估制度。可以预见,随着两部具有奠基性的党内法规制度的宣传普及和深入施行以及定期清理和日常清理机制的建立健全,统筹规划制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党内法规制度制定的科学性和质量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一套衔接国法、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高效运行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必将逐步完善。
  坚持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国家和政党都是公共性组织,国家治理和政党治理都属于公共治理范畴,国家法律制度和党规党纪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们党作为长期执政的领导力量,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置于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视域中来一起推进,公共权力才能受到更有力的约束。“实际上群众参与的事情,即使遇到困难,即使有的搞错了,他们也能忍受,很少埋怨;相反,实行命令主义,搞对了群众也不满意。所以,扩大各方面的民主生活,扩大群众的监督,很重要”[5]。这就决定了在党内法规制度的建立、修订、废止、解释的过程中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不仅要不懈推进党内民主,还要促进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相互交融,着力破除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现象。其中具有关键性意义的是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决策的程序和规则,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尽量规避既得利益者的不良影响和执法者的片面性,以确保立法成果的正义;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各类智库的决策咨询作用,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公开党内法规制度决策的内容和过程,并搜集普通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反馈意见和制度需求,为科学民主的制度决策提供丰富的信息支持系统。
  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有机统一。思想建党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制度治党是实现党内法治和党内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现在,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就是轻视思想政治工作,以为定了制度、有了规章就万事大吉了……正是这样的简单化和片面性,使一些本来可以落实的制度得不到落实、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问题不断发生”[6]。思想松一寸,行动散一尺,“总开关”不拧紧,公私不明、是非不分、权力观扭曲、事业观功利化,各种出轨越界、跑冒滴漏就在所难免了。要理直气壮地进行思想政治工作,重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性和道德教育、党内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并且围绕党内法规制度的落实来进行,使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加强制度治党的执行力建设,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检查人员要增强责任担当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党内治理,坚持党法严于国法、党内法规制度面前党员人人平等、执行法规没有例外,不留“暗门”和“天窗”,坚决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使党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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