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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下期

法治政府建设对先秦法家思想的继承与超越探析/周生虎 刘 铁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周生虎 刘 铁 日期:2021-03-01 10:40:49
布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立法者擅权妄为、朝令夕改,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政务公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要求,与“法布于众”存在历史呼应,既具备“法布于众”的进步性,又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权力由谁产生便对谁负责,这是政治学之公理。“政务公开”建立在现代民主政治的“权力制约”思想基础之上,成为其有别于“法布于众”的鲜明特征。具体来讲,“法布于众”旨在自上而下地增进法律实施效果,实现政令畅通,维护统治秩序;“政务公开”则侧重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其中,知情权是现代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较之“法布于众”,政府信息公开从手段上升为价值,从被动公开变为主动公开;参与权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征,区别于传统政治,公众成为治理主体,通过社会协同合作,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升治理效能;监督权建立在公开和知情的基础之上,通过自下而上的权力运行,保证行政权力正确行使,提高政府公信力。
  四、从“刑无等级”到“执法严明”
  法是公平正义的代名词。“,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说文解字》对古体法字的解释彰显了法的使用价值,即惩治恶行、保障公平。《管子•任法》载:“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刑无等级”发轫于春秋法家,蕴含着法外无权、全民守法的进步价值。《管子•七法》云:“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这形象地说明了法的特征和功能。随着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实践,“刑无等级”在一定范围内得以实现。商鞅的“壹刑”针对“刑不上大夫”的礼治旧俗,主张废除贵族特权,厉行法治,体现了朴素的权力制约和司法独立价值,其变法强秦的巨大成就成为“刑无等级”社会功效的最好证明。韩非继承商鞅的“壹刑”观点,进一步提出“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其刚性执法思想透露出平等主义意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更是振聋发聩,成为后世治国者的警世恒言。
  以“刑无等级”为代表的严格、公正执法理念成为流淌在中华民族血液里的基因。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保证各级政府严格执法,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和“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承袭“刑无等级”价值内核的基础上,实现“执法严明”的常态化,关键是完善执法程序,严格规范各类执法行为,减少“运动式”执法和“突击检查式”执法,始终坚持执法严明;重点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实现执法监督常态化、无死角,消除执法中的寻租行为,杜绝选择性执法和利益性执法。此外,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还应变革组织结构、整合执法主体、减少执法层级,使执法力量更多向基层倾斜。
  五、从“循名责实”到“法治监督”
  “循名责实”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至早期先秦子学时期,孔子最先提出了“正名”的观点,指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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